連平:平臺巨頭濫用壟斷權力可能會產生一系列嚴重的負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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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平(植信投資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院院長,本站研究局專欄作家),劉濤(植信投資研究院副院長),張秉文(植信投資研究院資深研究員)
五一前夕,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要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監管,促進公平競爭”。央行等監管部門也對多家從事金融服務的平臺企業進行了監管約談。
近年來,伴隨着互聯網科技的長足發展,人類社會加快步伐進入了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橫空出世,不但持續地改變了國人的生活方式和社交方式,也深刻地影響了中國經濟的現狀和未來。目前,平臺經濟已經滲透至我國消費生活中的諸多方面。如購物消費領域有淘寶、京東和拼多多;移動支付領域有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社交和媒體領域的微信和抖音在全球都有較強的影響力;旅遊出行領域有滴滴和攜程;餐飲領域有美團、餓了麼等。此外,不少平臺巨頭還涉足了個人金融業務。這些平臺巨頭對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都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在提升民生服務普惠性和便利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同時也要看到,許多平臺巨頭存在不公平競爭、超範圍經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問題。如何有效地管控平臺經濟的負外部性,發揮好它的活力所帶來的積極效應,促使平臺經濟保持規範健康發展,助力我國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是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體的重要使命。
1.平臺經濟的負外部性主要在於助長市場不公平競爭
平臺巨頭畢竟是商業企業,追求利潤是企業經營的終極目標。擴大市場份額、提升企業的行業影響力可以說是獲取高額利潤的“必經之路”,而壟斷則是通過“必經之路”的有效方式。企業最初經營的目的往往並非是壟斷,而是當企業市場份額提升至一定程度後,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濫用壟斷地位的情況,這似乎是經濟學中的經常強調的客觀規律。
從國內外平臺巨頭的運營模式看,濫用數據和濫用定價權兩方面會導致平臺經濟的負外部性明顯地體現。
濫用數據體現在平臺巨頭利用客戶和平臺商家的數據資源,爲自營產品製造競爭優勢。歐盟的調查表明,亞馬遜通過利用平臺上第三方賣家的數據(如產品價格、銷量等)爲自營的產品銷售獲利。通過以比第三方賣家略低的價格銷售同類自營產品,亞馬遜可以增加自營產品銷售,爲自身謀取利潤的最大化。
濫用定價權則表現在平臺巨頭依託市場壟斷優勢對平臺商家的服務費定價畸高。例如,蘋果的應用商店App Store是iOS設備分發應用程序的唯一渠道,其不允許在iOS移動設備上安裝其它競爭對手的應用程序商店。蘋果對於應用商店的壟斷讓其可以對App軟件開發商收取高達30%的服務費(2021年以前),即軟件開發商軟件收入的30%將以費用形式繳納給蘋果公司。而30%的費率水平在充分競爭行業中難以想象的。
平臺巨頭濫用壟斷權力可能會產生一系列嚴重的負外部性。濫用數據形成競爭優勢會助長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損害市場秩序。畸高的定價會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破壞價格體系的穩定性。平臺巨頭通過濫用平臺商家數據擠佔平臺商家市場份額,會導致平臺商家數量大量減少從而帶來行業性失業增加。由於選擇空間變小,消費者可能面臨更高的價格,其權益會受到損害。對於從事金融業務的平臺巨頭尤其要注意其負外部性。由於很多投資者是出於對平臺的信任才購買其平臺銷售的理財產品,因此一旦出現違約等風險事件,很可能會產生比較嚴重的負面社會影響,帶來階段性的局部社會不穩定。
2.嚴格監管和規範管理是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障
2007年P2P進入我國,2012-2015年迎來了爆發式增長。高峰期同時有5000多家平臺運營,然而短短几年後即走向沒落,到2020年更被完全清零,可謂是“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回顧P2P的發展歷程,不難總結出一些認識和教訓。首先,科技創新、金融創新等屬於新生事物,是人類社會科技進步的成果。從順應國家政策導向、滿足社會經濟需求和促進行業行穩致遠的角度看,有關部門應當對其給予指導和引導,避免野蠻生長,如從資金或信息撮合平臺異化爲網貸平臺、非法集資平臺等。其次,不能低估互聯網企業的道德風險。P2P吸收社會資金的速度很快,動輒幾百上千億,面對短期暴利的誘惑,在缺乏有效監管的環境下,人的貪慾很容易衝破道德的圍欄。我在2016年就曾指出,三分之二的問題P2P平臺都是由於道德風險產生的,最後走上了自融、欺詐等“邪路”,最終受到傷害的是消費者權益。再次,金融領域創新所帶來的問題根子上都可歸結爲監管問題。這不單單是指發展初期階段監管缺位,也包括監管過度或不夠精細化等。在P2P行業發展的上半場,由於相關監管制度缺位,致使該行業涌入了大量違規平臺;而隨着市場亂象出現後,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政府又採取了“一刀切”“限時清零”等全面出清政策,這使大量劣質平臺退出了市場,但也讓一些原本規範經營的平臺受到牽連而倒下,從而導致更大範圍的投資者利益受損發生。
與P2P相比,當前涉足金融業務的平臺巨頭不但存在類似道德風險問題,甚至還可能利用自身壟斷優勢進一步放大這種風險。極少數平臺巨頭私慾極度膨脹,藐視監管規則,運用平臺壟斷優勢,肆意違規經營,尤其是肆無忌憚地侵犯消費者權益,給市場帶來巨大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因此,對平臺巨頭加強監管,規範持牌經營,推動其整體申設爲金融控股公司、將金融業務全部納入監管等,我們認爲十分必要且非常及時。從平臺發展的角度看,這不但不會抑制創新,反而有可能爲其今後在金融領域發揮更大創新價值提供重要發展機遇。一是獲得金融牌照後,市場競爭將趨於規範,持牌平臺機構可集中精力爲實體經濟和個人客戶創新提供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二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架構後,可以在母子公司之間、各業務單元之間設置“防火牆”,避免風險交叉傳染,對自身也是一種保護。三是金融創新和金融科技納入監管後,平臺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科技風險、道德風險等都將受到系統性的管控,有利於長期穩健發展。
從監管角度看,應汲取P2P平臺治理的經驗教訓,摒棄出了問題“一關了之”的思維。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既要落實事後的有效處置,也要將監管措施前置,同時強調過程監管和分類監管;不但要對金融業務風險進行監管,還要對金融背後的科技風險進行監管;不但要對平臺巨頭進行監管,更要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避免“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現象發生。
3.數據治理和監管框架核心是保護消費者權益
無論是平臺企業還是監管部門,我們認爲都應將消費者權益放在首位。目前,全球已有150個國家和地區對個人信息保護專門立法,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在徵求意見中。2018年5月,歐盟出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旨在限制互聯網及大數據企業對個人信息和敏感數據的濫用,對全球數字監管產生了深遠影響。
從國際經驗來看,良好的數據治理和監管框架至少應具備四個要件。首先是明確“數據主體”的權利,釐清企業的需求邊界。GDPR將“信任”視爲數字經濟的關鍵資源,將與信任直接相關的個人數據保護作爲立法核心。因此,需按照“最小必要”原則,先釐清哪些屬於消費者使用產品和服務時必要收集的信息,任何企業都不應超越必要邊界,去任意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其次是做好前置的數據保護設計。GDPR規定,數據保護防護措施應當在開發早期階段就內置於產品和服務中,企業在收集、處理用戶信息時需事先徵得用戶同意,並且隱私條款必須以清晰、簡潔、直白的語言或其他形式向用戶說明。再次是做好過程中的風險監測和快速通報。GDPR下的數據泄露事件的通報是強制性的,企業應在首次意識到信息泄露後72小時內報告數據泄露,不能有不適當的拖延。最後是嚴格落實事後問責。GDPR對違規企業的追責處罰非常嚴厲,最高可達公司全年營收的4%或2000萬歐元,以高者爲準。2019年,英國航空就因50萬用戶信息泄露事件被歐盟重罰1.83億英鎊。反觀中國,違規成本實在太低,不利於達成制裁的震懾作用。
4.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既要自省自律,更要嚴格監管
維持平臺既具活力又更健康的發展,需要企業和監管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既需要行業的自律也需要清晰透明和規範嚴格的監管規則。
首先平臺巨頭要牢記“權力越大,責任越大”的箴言,勇於擔負起企業的社會責任,做到自省和自律。平臺企業作爲我國經濟重要的組成部分,需要處理好和平臺消費者以及和平臺商家兩方面的關係,擔負着更加重要的社會責任。平臺企業要維護好客戶和商家數據的隱私性,要積極主動地擁抱監管,不能濫用客戶和平臺商家的隱私數據爲自身牟利。平臺企業要珍惜平臺商家的信任,不要濫用平臺定價權。要以和平臺商家共同發展的長遠眼光來開展業務,適當讓利,商家的繁榮纔是平臺繁榮的基礎。
金融行業直接聯結着老百姓的錢袋子,對百姓生活的影響很大,因此需要更爲嚴格的行業監管。希望深度介入金融業務的平臺巨頭,應該認識到金融行業和一般商業的不同,要用更嚴格的標準要求自己,形成和監管機構之間持續的、常態化的溝通機制,積極主動根據監管要求調整相應業務,合規經營才能行穩致遠。
在數字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監管機構應以保護平臺用戶利益爲首要監管目標,在新業務發展初期就要有意識地提前籌劃業務規範,防止出現行業進入壟斷階段後監管難度加大的狀況。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建立和完善多重安全風險防控機制,提升金融科技的風險防控水平。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完善責任追究機制,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的信息和隱私安全。監管技術必須與時俱進。要夯實數據綜合統計和風險監測基礎設施,爲金融創新和發展的提供保障。通過加強國際機構合作,消化吸收國際先進的監管科技新理念、新技術,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
從平臺的自省自律和嚴格監管兩者關係來看,後者應該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能想象,在監管鬆散和效率低下的情況下,平臺企業能真正做到自省自律。經驗表明,行業自省自律達到較高水平通常是由於長期推行了嚴格監管,後者爲前者創造了良好的治理環境。在平臺經濟的初期發展階段,尤其應當將更多精力放在嚴格監管上,如打破信息壟斷,保障數據產權及個人隱私;規範持牌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網絡金融業務風險潛生滋長;加強對股東資質、股權結構、風險隔離等環節的管理等。通過長期的嚴格監管,行業規範自然蔚然成風,自省自律必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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