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若非蔡政府濫編特別預算,何須修法?
臺灣財政須強化紀律,目前財政紀律有兩大破口:一爲特別預算的浮濫,另一爲稅收超徵。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對蔡政府來說,財政紀律就是個笑話。尤其,蔡政府特別預算編列過度浮濫,成爲財政紀律破口。因此,選後國民黨、民衆黨分別醞釀修改《預算法》,限縮中央政府編列與支用特別預算權限;民進黨則以「卡救命錢」爲由,堅決反對。
特別預算是我國特有的預算制度。依現行《預算法》規定,政府可在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或不定期重大政事等情況下提出特別預算。由於特別預算多爲跨年甚至跨越總統任期,又不受舉債上限限制,理應是「不得已而爲之」,在蔡政府卻變成施政常態。
蔡政府八年共編列十三個特別預算案,平均每年一・六個,已將特別預算常態化。總金額計二・五兆,約爲一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額度。其中,更有三分之一跨越蔡總統任期,可謂「債留子孫」。當中勉強可歸類爲「救命錢」的重大變故或重大災變者,只有八千多億的防疫紓困振興預算,僅佔三分之一。
相較之下,過去陳水扁、馬英九兩任政府,特別預算都只編列八千億元上下;扁馬兩朝加總,還遠不及蔡政府。即使加上李登輝時期,也只和蔡政府持平,而李登輝時期特別預算不少屬自償性質。蔡政府八年的特別預算之浮濫,超過她之前二十六年的總和,多麼嚇人!
更惡劣的是,蔡政府不斷吹噓任內債務餘額增加少於過去政府,並不斷拿「超徵稅收」當成財政穩健的大內宣。事實上,這是「特別預算常態化」後的假象。政府將許多常態支出隱藏在特別預算裡,以掩飾財政收支失衡問題,同時破壞財政紀律與正常預算體制。尤其,中央濫開建設支票,卻讓地方自籌配合款,嚴重擠壓縣市財政。
在這種情況下,藍、白兩黨分別提案修正預算法,要刪掉八十三條「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規定,和八十四條合於特別預算前三款「爲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的但書,希望杜絕類似「前瞻基礎建設」這種高達八千多億的大撒幣政策。
但民進黨反控在野黨不應「卡救命錢」,並舉九二一震災爲例,指當時李登輝政府能在震災第一時間撥數十億元給地方,就是引用預算法八十四條「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的規定。一旦修法,若發生重大災害,政府缺乏立即援助地方的法源,將使受災者陷於困境。由於適逢花蓮大地震,此說法遂成爲綠營「認知作戰」的重點。
事實上,藍白修法提案並未涉及對重大變故、重大災變特別預算的限縮;因此,對「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之但書,其實毫無影響。九二一大地震時尚無《災害防救法》,該法立法後,已明定如救災經費不敷應變或復原重建所需,可視需要調整當年收支「移緩濟急」。此一規定,過去SARS、八八風災重建均曾援用。更何況,中央政府有近百億預備金可用於救急,預算法修法根本無關「卡救命錢」。
民進黨如此強烈反對預算法修法,主因是,特別預算已成蔡政府規避監督、跨越舉債上限的利器。民進黨若無法再透過特別預算大撒幣,必然少掉許多綁樁、討好地方的工具。事實上,民進黨過去亦曾提案刪除特別預算「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之規定,當今綠營黨團總召柯建銘就是提案人之一。過去特別預算編列遠不如蔡政府浮濫,民進黨都還喊卡;如今卻昨是今非,換了位子就換腦袋。在野黨的修法提案自需周詳討論,但民進黨更應好好檢討,自己如何把特別預算搞成了財政大爛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