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控蘋果日報翻攝侵權 獲賠50萬並登報道歉
▲黃永田曾扯邱毅假髮,而後接拍廣告。這個行爲引起兩大報糾紛。(圖/翻拍自YouTube)
蘋果日報、壹傳媒等公司,2010年8月間報導「摘邱毅假髮黃永田賠30萬確定」,使用聯合報2008年12月間刊載的照片。聯合報起訴求償百萬,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審理後,3日判決蘋果日報與壹傳媒兩家公司,必須分別賠償25萬元,並分別在聯合報、蘋果日報、壹傳媒網站上,刊登道歉啓示,此部分先行確定。
最高法院這次自爲判決,判準賠償確定部分,包含蘋果日報公司與前總編輯馬維敏、當時的核版主編王燕茹三人,必須連帶賠償25萬元;另壹傳媒公司賠償25萬元。另也判準蘋果日報公司應在蘋果日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報頭刊載澄清聲明1日;壹傳媒公司應在其所屬壹傳媒網站刊登澄清聲明1日。至於更一審判決蘋果日報公司與行政總裁葉一堅連帶賠償、壹傳媒公司與負責人張嘉聲連帶賠償,以及兩家公司不得重製散發聯合報擁有著作權照片的部分,本次則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審。
本案源於聯合報先於2008年12月16日刊載前立委邱毅遭臺南扁友會會長黃永田摘去假髮的新聞照片,當時獲得卓越新聞攝影獎。邱毅針對黃永田的行爲提出民刑事訴訟,其中民事賠償部分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後,蘋果日報於2010年8月25日做出「摘邱毅假髮黃永田賠30萬確定」的報導,當時刊載此張照片,並被壹傳媒公司網站所引用。聯合報因此起訴求償。
法院審理時,蘋果日報主張,黃永田在2009年打算競選臺南市議員,因此將此張照片印製成自己的名片,當時是記者從黃永田的競選名片拍攝此禎照片,屬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況且當時報社的編務人員找出照片而置於該報導的版面,因不知原始來源,故在其下標註「翻攝畫面」,並無違反社會慣例,一切合法。
一二審法院均駁回聯合報的請求。智財法院更一審時,改判蘋果日報公司與葉一堅等3人,以及壹傳媒公司與張嘉聲等2人,必須連帶負擔賠償50萬元,並刊登道歉啓示。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3日自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