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酒駕致死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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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酒駕肇事頻傳,日前臺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被酒後駕車男子撞傷,肇事男子撞人後逃逸,讓「酒駕、肇逃刑責」修法進度倍受關注。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當中明定,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致人於死,刑期提高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修正案內容,未來會在法律中明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濃度達0.05%以上,即視爲不能安全駕駛。此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其他相類之物、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與酒駕超標都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致人於死者,修正條文刑期擬由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刑期則由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駕駛交通工具肇事但逃逸,修法將肇事者刑責由現行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