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運彩嚴防簽賭假球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罰
教練、球員甚至是隊職人員若涉及簽賭,多會讓外界產生是否有「打假球」的疑慮,而爲了防堵假球事件,於2016年新增「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6年11月16日公佈的運彩發行條例修正案,裡面清楚表示「納爲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此外,運彩發行條例第21條:「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