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過關! 顧人怨的「夫債將不必妻還」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有些案例發現丈夫欠債未清,討債公司民法「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規定,強制以妻子財產還債。爲了避免這類債權人「代位求償」追討債務,立法院 司法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纔不會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不合理現象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法律明定夫妻財產製消滅的原因,應爲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離婚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製;但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是依據債權人聲請改用,造成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這項條文作爲催討債務的工具,導致債務人或配偶陷入生活困難,不但不合理,同時也與現行夫妻財產製的立法意旨相違背。

民法第1009條規定法院宣告夫妻一方破產,「分別財產制就自動成立」,夫妻也各自負擔債務;第1011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爲扣押,而未得清償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在實務上,債權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爲追討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可自行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介入夫妻之間未來剩餘財產分配的過程,甚至,強制拿走另一方的財產用來還債,造成民衆很大困擾。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條、第1010條修正草案,法務部和司法院均同意修法方向,刪除 條文,杜絕討債公司走民法途徑討債,未來討債公司要向債務人執行業務,須迴歸到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清算債務人自己的財產。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討債公司不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來討債,避免造成民衆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