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的對賭債:一人簽字兩人還 離婚不離債

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 郭聰聰 北京報道

許多創一代、創二代往往會通過親緣或血緣來在前期開疆拓土,在企業萌芽、發展直至崛起,家庭的扶助與支持如影隨形,其中“夫妻店”是常見而特殊的家族企業形式。

隨着經營的日益壯大,夫妻店度過成長期、進入成熟期後,成功的夫妻店的經營模式與股權架構會逐漸向現代企業靠攏,“董事+管理”是常見的經營模式。衆多上市企業都由夫妻店發展而來,就如“新茶飲第一股”奈雪的茶創始人趙林彭心夫婦,還如正等待上市的滬上阿姨,聯合創始人是單衛鈞與周蓉蓉夫婦,首個赴美上市的互聯網券商富途證券,也是李華與李鐳夫婦一同打下的江山。

公司發展難免遇到糾紛,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之下,夫妻既能同富貴也要共患難。北京浩天(西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瑩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原則上夫妻共籤構成共債,但對於共同經營的公司,以一人名義負擔的債務,也有可能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夫妻店”的對賭債

對賭這種高風險兼高收益的融資模式一直以來都備受資本市場青睞,爲獲得融資,公司與融資公司對賭、公司創始人承諾回購的融資模式屢見不鮮。

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邱琳律師告訴記者,在對賭交易中,涉及金額大多以億計算,一旦對賭失敗,簽訂回購協議的創始人將面臨高額的回購債務。

這是公司的一次驚險跳躍,也是創始人的衝刺考驗。此時處於夫妻共同經營之下的公司,即使只有夫妻一人簽字,投資人也很可能會要求其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張瑩介紹說,多年前建銀基金訴小馬奔騰公司創始人遺孀的債務案就是典型的對賭夫妻債,最終法院判決金燕對離世丈夫的2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典型司法判例——“霍利公司訴許明旗、鄭少愛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也認定,共同經營中的股東夫妻,儘管只有一人簽字,也應連帶償還對賭債。該案涉許氏夫婦共同創辦了夜光達公司,2017年4月許明旗與霍利公司簽訂了《轉讓協議》與《補充協議》,約定夜光達公司未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國A股IPO上市申報或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國A股IPO上市,霍利公司有權要求許明旗回購其股份,股價轉讓款爲2567.96萬元。夜光達公司上市失敗,霍利公司要求許氏夫婦承擔連帶責任。

許氏夫婦對公司經營道路的選擇,可以說是夫妻店步入成長期的一個寫照:一人控股,一人擔任要職。

公告顯示,在夜光達公司成立之後,許明旗陸續擔任該公司唯一股東、控股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經歷。鄭少愛曾任夜光達公司股東,後將股權轉讓至許明旗一人投資的夜光達科技(香港)投資有限公司,但依舊陸續擔任夜光達公司監事、監事會主席及財務副總等核心要職。

對此法院認爲,雖然案涉股權登記在許明旗一人名下,鄭少愛長期以股東身份、監事身份、監事會主席身份、財務副總身份與許明旗共同經營夜光達公司,簽訂對賭協議應系許明旗、鄭少愛因經營公司所作出的共同決策,無論商業經營行爲的最終結果系盈利或虧損,後果均應及於鄭少愛。

什麼叫作共同經營

“一人簽字夫妻債”,有一個前提,就是共同經營。一旦認定爲共同生產經營,夫妻共同債務的最終承擔形式爲連帶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建剛告訴本報記者,“共同”的本質在於“共同的影響力”,要看雙方對生產經營的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生產經營行爲”不僅包括具體的生產經營管理行爲,還包括授權型的共同生產經營行爲。對此這類行爲的特點在於:夫妻雙方合意共同出資、但在形式上僅有一方實際參與生產經營。此時,要看配偶一方是否知情以及是否因此而受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是否構成共同經營,需要債權人予以證明。

邱琳就講述了一起3億對賭債務的案子,“儘管夫妻中只有丈夫李某一個人在對賭協議上簽字了,但投資人掌握了妻子張某對於對賭協議的簽訂事宜完全知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證據,最終法院最終認定二人爲共同經營者,對3億元對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楊光告訴本報記者,對於是否構成共同生產經營,需要從經營主體的工商登記情況、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夫妻是否爲經營主體的股東;第二,夫妻在經營主體中是否擔任高管等職務;第三,夫妻是否爲經營主體的實際控制人;第四,夫妻是否在經營主體的實際經營管理中起到積極作用等。

對於股東、高管、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可以通過查閱工商登記、公司披露公告得知,但對於積極作用的認定較爲困難,法官建議,在交易交往過程中,債權人應注意蒐集所借款項用於生產經營的證據,比如銀行流水、支出憑證等。

離婚可以離債麼?

離婚不再需要戶口本,但一定需要一份離婚協議。那麼離婚可以離債麼?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新通報顯示:在其近3年辦理的136件夫妻共同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30%的案件存在與夫妻離婚訴訟同步進行的情況,部分案件甚至存在“假離婚、真逃債”的傾向。

所謂“假離婚、真逃債”,就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債務歸一方負擔,試圖通過這種方式,讓另一方不再承擔共同債務。張瑩介紹說,“在實務中這樣的情況也很常見,夫妻眼看大量的債務危機即將爆發,二人通過協議離婚,一方以‘淨身出戶’的方式準備擔責,把全部財產或重要財產給到另一方,雙方企圖通過離婚,規避掉即將爆發的債務風險。”

事實上,離婚不可以離“夫妻共債”。

楊光告訴記者,“‘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要回溯到債務發生之時,若債務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便夫妻二人離婚,並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債務僅歸屬一方,但因離婚協議是夫妻二人內部的協議,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所以該約定無法產生轉移財產、‘逃離’債務的目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則典型案例之中就對此作出了認定,在對賭協議中,即便回購義務人夫妻雙方在回購條件觸發時已離婚,但法院仍以回購協議確認時是否滿足夫妻債務認定條件進行確認。

2015年1月,信達公司(甲方)、李廷義(乙方)、安尼公司(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主要約定安尼公司在2015-2017審計淨利潤分別不低於3000萬、4000萬、5000萬,若未完成,信達公司有權要求李廷義回購安尼公司41%股權或現金補償,股價轉讓款爲2314.52萬元。

據公開資料,蔣秀與李廷義於1997年登記結婚,安尼公司成立於2007年,公司股權結構雖多次變更,夫妻雙方共同持股安尼公司90%以上且均擔任目標公司關鍵職務。雖然蔣秀於2017年7月與李廷義離婚並從安尼公司辭職,但《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簽訂於李廷義和蔣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法院認爲,蔣秀與李廷義的離婚不影響本案責任的認定。

資本市場中的夫妻債務,一直深受關注。爲此,證監會也曾發聲,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大股東等“關鍵少數”,不得以離婚等方式規避減持限制。許多機構投資者也將上市公司控制人及大股東的婚姻狀況列入考察內容。

實際上,某銀行信貸部門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爲了避免股東惡意逃避債務,目前在公司股東擔保公司借款時,銀行一般都會要求其配偶簽署協議,以確認配偶同意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也一直存在着“作爲個人的配偶承擔責任過重”的討論。

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中孫斌代表就提出“企業貸款中,除法人和配偶擔保外,應減少其他親屬擔保環節”的建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此答覆稱(金函〔2024〕110號):“現行監管制度並無針對企業貸款需法定代表人親屬進行擔保的相關規定。實踐中,商業銀行根據法律法規,結合貸款項目情況、借款人信用狀況等,審慎判斷貸款是否需要擔保並確定擔保形式。”

同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支持銀行機構在有效管控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借款人資信狀況、企業生產經營、償債能力等因素,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降低對擔保和抵質押物的過度依賴,穩步提升信用貸款佔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