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議長賄選案 臺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4年」
臺南市前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臺南高分院判3年6個月徒刑,李全教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將全案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臺南高分院11日更一審改判李全教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維持一審原判,可再上訴。
李全教被指控於競選臺南市議員時,透過樁腳賄選,被競選對手民進黨籍前臺南市議員王峻潭及臺南地檢署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臺南地院審理時,他在庭訊中堅持自己的清白,沒有賄選事實,不過2016年1月宣判當選無效,不服提出上訴。臺南高分院諭示8月30日召開辯論庭;2016年8月維持一審判決,失去議員資格和議長的職務。
李全教與共犯羅進生、卓華民於2014年9月11日對市議員谷暮.哈就賄選;李全教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求谷暮.哈就在議長選舉中支持。羅進生、卓華民後來在法院審理時,自白上開情事,成爲定李全教有罪的重要關鍵。
這起賄選案也曾讓前臺南市長賴清德以議會已經陷入「黑金政治」爲由,拒絕進入市議會接受質詢長達234天,臺南府會的衝突引起各界的關注,民進黨力挺賴清德,國民黨則認爲賴清德「鴨霸」,不尊重民主代議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