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新冠肺炎紓困條例立院二讀! 「防疫照顧假津貼」未入法

▲立法院長游錫堃。(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楊芸臺北報導

因應新冠肺炎,立法院會25日力防疫紓困條例三讀。上午先針對協商未取得共識的防疫照顧假是否入法並給予津貼、防疫隔離假的要件補償方式條文進行表決,約下午1點50分二讀通過。而在野黨團主張的防疫照顧假入法並給予生活津貼等條文,不敵民進黨人數優勢,表決未通過。

▲立法院會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游錫堃24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確認法條定名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條文中分爲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等4部分共18條,但針對防疫照顧假是否享有津貼、防疫隔離假補償方式,以及對於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得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等條文,則因朝野黨團未取得共識,留待院會表決處理。

立法院會25日繼續處理,下午1時50分二讀通過「嚴重特別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爲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施行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特別條例中明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及爲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則不得重複領取。

條文規定,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爲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爲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爲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另外,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爲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文明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 、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此外,醫療機構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在罰則部份,條文明定,受隔離者違反規定,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受檢疫者違反規定,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散播疫情謠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爲強化相關防疫管制作爲,條文也規定,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佈其個人資料或爲其他必要的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爲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資料於疫情結束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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