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李宗瑞性愛照 《自由》、《中時》副總遭起訴

▲刊李宗瑞淫照,《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副總記者被告遭起訴。(圖/資料畫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李宗瑞偷拍案喧騰一時,北檢10日針對部分媒體網友涉嫌刊登性愛照片散播性愛影音部分偵查終結,《自由時報》鄧姓副總編輯、劉姓撰述委員陳姓記者與《中國時報》楊姓和陳姓副總編輯、王姓主任和陳姓記者被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另外,涉嫌散播性愛影音的12名網友被依妨害風化罪嫌被緩起訴處分

《自由》8月14日在影劇版刊登李宗瑞性愛光碟不雅照,並報導一批在影片中的小模藝人名單檢方當天即傳喚撰文的該報兩名影劇記者查證。據指出,兩人指稱是受長官指示撰寫該篇報導,並不清楚淫照來源。檢方8月16日傳喚影劇中心鄧姓副總編輯說明,鄧也說不知來源。

檢方認定《自由》刊登猥褻影像,觸及妨害風化及妨害秘密罪,前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後者最重處5年以下徒刑;由於3人說法有所保留,將3人由證人身分改列被告。

李宗瑞在8月23日投案後,相關的性愛影片及照片即在網路上失控似地流傳,從最早的8G原始檔到27G,甚至出現高達30G檔,北檢調查散佈管道,上午指揮全國多個縣市刑事警察大隊,赴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等10多處搜索,共逮捕12名涉嫌散佈性愛影片的網友。

另外,《中國時報》8月26日在頭版及次版刊登「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等新聞,以及李宗瑞與女子房間內的偷拍畫面截圖。臺北地檢署當日立即分他字案偵辦,朝刑法的妨害秘密及散佈猥褻物品等罪追查。

這次的偷拍案衍生案外案包括不雅照散佈及泄密兩部分,違者恐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315條之2,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