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兒子名義買房,登記人去世後兒媳反對過戶,出資人權益如何保證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劉建鵬與李素娟系夫妻關係,張雅丹爲劉建鵬、李素娟兒媳,與他們的兒子劉俊君系夫妻關係。劉建鵬、李素娟稱2003年計劃在北京購房養老,因年齡大貸款辦理不便,借用在京工作的劉俊君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並辦理商業貸款,房屋首付款、貸款均由其支付,交付後出資裝修並實際居住至今,物業、取暖、水電費等也由其繳納,故認爲自己是實際權利人。劉俊君2014年8月9日意外去世後,張雅丹認爲涉案房屋屬於劉俊君與她的共同財產,劉建鵬、李素娟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雅丹協助將房屋過戶至他們名下並承擔訴訟費。
張雅丹辯稱不同意,稱不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房屋系劉俊君婚前購買,婚後至劉俊君去世由劉俊君與她共同還貸,屬於劉俊君遺產應分割,且劉建鵬、李素娟起訴已超訴訟時效。
二、法院查明事實
1. 家庭關係:劉建鵬與李素娟系夫妻,劉俊君系其子,於2014年死亡,張雅丹與劉俊君於2007年結婚。
2. 購房及相關手續:2004年2月9日劉俊君簽訂《房產認購書》,2月29日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購買涉案房屋,總價451794元,其中2004年2月26日劉俊君支付首付款266836.88元,7月9日劉俊君、某銀行與北京W公司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借款)》貸款200000元,房屋登記在劉俊君名下並設立抵押。
3. 裝修情況:2004年4月11日劉建鵬和李素娟的女兒劉美芬以其名義簽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對房屋裝修,劉俊君在《家裝工程保修單》簽字。
4. 證據提交:劉建鵬和李素娟提交房產證、房產認購書等材料原件,證明其借用劉俊君名義購房等情況,張雅丹對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關於首付款,劉建鵬和李素娟稱由三筆構成,分別向李芝芝借款100000元、向李濤濤借款50000元,其餘爲自有現金,法院調取劉俊君名下銀行卡流水,劉建鵬和李素娟認可該流水並認爲與借款事實相符,張雅丹認可流水真實性但認爲劉俊君有購房能力。劉建鵬和李素娟提交還款憑證證明借款已還,張雅丹不認可證明目的。關於貸款還款,雙方認可用劉俊君賬戶還貸,還貸存摺原件在劉建鵬和李素娟處,劉建鵬和李素娟主張其爲實際還貸人,每月18、19日存入現金,資金來源爲工資和存款,張雅丹認可還貸時間但不認可資金來源。張雅丹提交劉俊君名下《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單》,稱貸款由劉俊君公積金償還,劉建鵬和李素娟認可證據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稱劉俊君公積金用於償還其另一套房屋貸款,2013年後劉俊君交付公積金卡是支付贍養費而非還貸。
5. 房屋佔有使用:雙方均認可劉建鵬、李素娟自購房以來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6. 購房背景:劉建鵬、李素娟稱搬到北京與孩子一起生活,因退休無法貸款而用劉俊君名義購房,本打算給劉俊君另買一套房,張雅丹稱不清楚購房背景。
7. 訴訟時效爭議:張雅丹主張劉建鵬、李素娟起訴已超訴訟時效,劉建鵬、李素娟認爲基於物權且之前無糾紛,未認爲權利受侵,不存在超時效問題。
8. 其他情況:劉建鵬、李素娟現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涉案房屋無查封情況。
三、裁判結果
張雅丹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劉建鵬、李素娟將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過戶登記至劉建鵬、李素娟名下。
四、律師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係的認定
1. 證據原件的持有:涉案房屋的房產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還貸存摺、還貸存款憑證、裝修合同等材料原件均由劉建鵬、李素娟持有,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他們與房屋有着更爲緊密的關聯與實際掌控。
2. 房屋佔有使用情況:雙方均認可劉建鵬、李素娟自購房以來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且劉建鵬、李素娟還能提供水費、電費、物業費等費用繳費單據原件,進一步證明了他們對房屋的實際佔有和使用,符合借名買房中實際權利人對房屋的使用特徵。
3. 購房款支付情況
- 首付款:雖以劉俊君名義交納,但劉建鵬、李素娟對首付款構成及資金來源的陳述詳細且有一定依據,結合劉俊君名下銀行流水以及首付款借款的還款憑證等證據,可以認定首付款實際由劉建鵬、李素娟支付。
- 貸款還款:還貸存摺由劉建鵬、李素娟保管,結合他們的陳述及還貸存款憑條,可以認定貸款由他們償還至今。張雅丹雖主張劉俊君用公積金還貸,但對比《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單》及公積金對應劉俊君名下銀行卡流水可知,劉俊君公積金自2007年纔開始提取且用於案外房屋還貸,故張雅丹的抗辯不能成立。
綜合以上多方面因素,雖然劉俊君與劉建鵬、李素娟之間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但考慮到房屋原件材料保管、首付款及還貸情況、居住使用及裝修等事實,以及劉建鵬、李素娟對購房背景、經過、資金來源等情況的陳述,並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認定劉建鵬、李素娟與劉俊君形成事實上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
(二)訴訟時效問題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劉建鵬、李素娟認爲劉俊君去世時房屋屬於他們所有且無爭議,未意識到權利受侵。鑑於雙方的親屬關係,張雅丹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此前就借名買房一事產生過糾紛,所以張雅丹主張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能被採信。因此,劉建鵬、李素娟要求張雅丹協助過戶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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