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借兒子名義買房要回,兒媳主張權益受損求撤銷被法院駁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李建國是李勇、李剛的父親。1992年,王芳與李勇登記結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房產問題成爲矛盾焦點。2001年,李勇簽訂合同購買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多年來相安無事。然而在2016年李勇起訴離婚的庭審中,王芳意外發現該房屋已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給李建國所有。王芳認爲自己作爲夫妻一方,權益受到侵害,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判決並駁回李建國訴求,由此引發了這起房屋所有權糾紛。

二、案件詳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王芳,李勇的妻子,主張涉案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認爲原審判決有誤,要求撤銷昌平區人民法院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及第二項判項,並駁回被告李建國的訴訟請求,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

李勇,王芳的丈夫,認同一審判決對房屋歸屬判定不公平,但不認同王芳提出房屋是共有的觀點,認爲房屋應是李建國贈與自己的,所有權歸自己。

李建國和李剛,李勇的父親和弟弟,認爲訴爭房屋屬於李建國個人財產,是李建國用拆遷款全資購買,李勇只是名義產權人,實際產權人是李建國,主張維持一審判決。

(二)爭議焦點

1. 涉案房屋究竟是誰出資購買。

2. 房屋登記在李勇名下的行爲性質,是贈與還是借名買房。

(三)法院查明事實

1992年王芳與李勇結婚,2001年李勇與北京S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34.9085萬元購買涉案房屋,一次性付款。

李建國和李剛提交《分家析產協議》,內容顯示:2000年李建國名下的北京市宣武區(現西城區)F號房屋拆遷,李建國用拆遷補償款購買涉案房屋,因行動不便委託李勇辦理購房事宜;三方認可李建國出資購房事實,同意房屋歸李建國個人所有,李建國過戶後分別補償李勇和李剛各10萬元。李建國、李勇、李剛認可該協議,但王芳不認可,認爲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且有作僞嫌疑。

李建國曾起訴李勇和李剛,稱自己用拆遷款購房,李勇將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後簽訂《分家析產協議》但李勇不配合過戶,昌平法院依據該協議判決涉案房屋歸李建國所有,李建國向李勇和李剛各支付10萬補償款。

三被告均認可涉案房屋全部由李建國出資,王芳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和李勇出資。王芳認爲房屋是李建國贈與夫婦二人,李勇稱是贈與自己,李建國和李剛則稱是借名買房,是李勇私自登記在自己名下。

李建國賬戶支付了購房款,法院調取的購房款票據顯示開發商出具收據,房屋價款343652元(此處糾正疑似金額錯誤),付款人爲李勇。

三、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王芳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出資情況分析

王芳沒有證據證明其和李勇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出資,而李建國的銀行記錄顯示其支付了購房款,開發商提供的收據雖寫李勇名字但款項來源是李建國,且三被告均自認房屋由李建國出資,所以從證據層面足以認定涉案房屋全部由李建國出資。

(二)房屋登記行爲性質分析

王芳和李勇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李建國購房時的意思表示是贈與。退一步講,即便認定爲贈與,依據相關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以王芳主張房屋是贈與夫婦二人證據不足。此外,三被告均認可《分家析產協議》,該協議進一步強化了李建國對房屋的所有權主張,從協議內容和各方態度看,借名買房的可能性更大。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案件中,李建國收集並保留了關鍵的出資證據,如銀行付款記錄,這是證明其對房屋出資的核心證據。同時,《分家析產協議》的存在也爲其主張提供了有力支撐。在類似案件中,務必重視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包括資金往來憑證、書面協議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二)家庭成員關係與溝通

李建國與李勇、李剛保持良好溝通,在案件中三人對於房屋出資、協議內容等關鍵事實的陳述一致,形成了統一的證據鏈和觀點。在家庭財產糾紛中,與家庭成員保持有效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能增強自身主張的可信度和說服力。

(三)法律知識運用

充分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規定,如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產權認定等規定,在庭審中準確闡述法律依據,讓法官清晰理解自身主張的法律基礎,提高勝訴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