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如何當父母,需要這麼一部守則
據新華社1月20日消息,家庭教育法草案於當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從2008年全國人大代表張榮珍提出立法建議算起,時隔13年,這部法律終於邁出實質性的一步。
制定家庭教育法確有必要。這不僅是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規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和行爲的重要舉措。未成年人保護涉及社會、學校、家庭等諸多方面,家庭教育又是其中重要一端,在這方面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侵害未成年人行爲又如何進行法律約束,都需要釐定。
古人云“養不教,父之過”,放在現代社會語境下,應該加一個字,“養不教,父母之過”。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有撫養和教育責任,但父母或監護人在這方面的法定責任是什麼,違法邊界在哪裡,需要進一步明確。
近些年來的教育改革,進一步強調了家庭教育的責任,從參與學校教育活動到送孩子上課外培訓班,父母親都要付出比以往更多的精力。由教育問題產生的親子矛盾、理念衝突日益凸顯,成爲一大社會話題。在這背景下,家庭教育法的出臺,有助於界定家庭教育的權責關係,以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
舉例來說,在傳統觀念中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說法,然而,在現代家庭教育中,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不應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間。出現家暴,就應有法律的及時干預。
據悉,提交審議的家庭教育法草案中就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了這項規定,未成年人就有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保護,而父母或監護人也就更加明白,家暴是不受法律支持的行爲。這有助於人們從過往的混沌認識中解脫出來,以現代的眼光對待家庭教育。
又如,在當下家庭教育中,存在一種誤解,以爲父母一人管孩子、一人上班賺錢是一種合理分工,實際上,父母雙方都對家庭教育負有責任,不可或缺。有人把父母一方帶孩子的現象稱作“喪偶式育兒”,形象反映了父母一方在家庭教育中缺位的負面影響。家庭教育法草案對此也有相應規定。
當然,家庭教育是一個專業而複雜的問題,而年輕的父母們都是平生第一次擔負起教育子女的責任,既缺乏經驗又缺少專業知識,再加上教育機制和教育理念偏差所帶來的一些問題……凡此種種,均非制定一部家庭教育法就能得到解決。
比如說,即便這部法律規定家長或監護人不能缺位於家庭教育,恐怕也很難在短時間內明顯減少“喪偶式育兒”的現象,除非這個問題已經嚴重到導致家庭婚姻危機,否則很難進入法律干預的範疇。
但有理由相信,家庭教育法的制定和出臺,對於釐清家庭教育責任、規範家庭教育行爲會有實質性的幫助,進而有助於逐步提升家庭教育整體水平。家庭教育有法律管着,能讓許多家長意識到,原來家庭教育並不是每個人與生俱有的本領,其實也是家長學習成長的一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