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俐菁/惡鄰退散!遇到魔音鄰居的錦囊妙計
▲長期的噪音可以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居住安寧是「人格權益」的一種,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圖/視覺中國CFP)
有位醫師不滿鄰居常在凌晨三點到七點間,在自家空地整理冷凍魚貨時,因講話、走動、牽騎機車、開貨車、開關門、及搬運冷凍食品等等,產生瞬間噪音或震動,加上聲音迴盪在兩棟建築物間,猶如風箱般放大效果,導致他睡眠障礙、焦慮就醫。
這名醫師曾報請嘉義市環保局處理,不過環保局認爲:呂姓父子理貨的音源爲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的聲音,非屬《噪音管制法》管制範圍,無法以噪音計檢測分貝數。處理未果,醫師憤而向法院提告,要求鄰居賠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並要求鄰居一家人每天晚上十點至翌日上午七點,不得在空地發出干擾睡眠的聲音。
隔壁傳來的聲音怎樣算是噪音?
現代因人口密度高,鄰人間的生活空間較過去更爲緊密,也因此增加了更多互相干擾的情況,其中最讓人煩躁且最難以捉摸的就屬噪音了。你看不到它、摸不到它,是一種無法具象化的干擾,但是隻要它出現就有辦法煩得你不要不要的。而鄰居會發出的聲音有很多種,舉凡他家小狗小貓亂叫、家庭卡拉OK、家裡的裝潢聲或是夜半麻將聲等等,這些從鄰居住處發出的各式各樣聲音,有些人並不覺得妨礙,有些人卻覺得是噪音。
事實上,是否爲噪音,與接收聲音的人主觀感受有相當大的關係,因此究竟什麼是噪音,法律或政府給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噪音管制網」認爲噪音是生活環境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與生活安寧的聲音;《噪音管制法》將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定義爲噪音;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規範工作場所的噪音,則是依不同分貝及持續時間去認定,例如九十分貝且持續八小時的聲音算是噪音。
遇到噪音可向政府求助
對於鄰居發出的噪音,依照《噪音管制法》,其實我們可以分成兩大類:一種情況是可以直接依循《噪音管制法》處理的噪音;另一種情況是由警察機關依其他相關法規處理的情況。之所以會這樣分類,是因爲人爲活動與機器運作不同,機器之運轉通常有其穩定性及持續性,絕大多數可以用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但人爲或是動物發出的聲響,發生時間不固定,不易量測亦不具持續性,多半情況是無法以噪音計進行測量的,因此無法對它訂定標準進行管制。而這類因居家生活或其他非營業行爲所產生的噪音,通稱爲「近鄰噪音」。
所以,如果鄰居製造的噪音是由《噪音管制法》所直接規範的話,例如在噪音管制區內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爲,或是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爲,導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或是管制區內特定場所,如工廠、娛樂場所、營建工程或是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工廠、設施等等,該場域發出的聲音不能超出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音量或標準(《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由環保局進行處理。
▲廟會活動總是免不了伴隨着施放鞭炮,也屬於《噪音管制法》的規範。(圖/記者李毓康攝)
但是,如果是前述非機器運轉或操作,而屬於人類或是動物所發出「不易測量且不具持續性」的近鄰噪音,即便是直接向環保局陳情,也容易變成到量測現場時未發現音源或是未超過管制標準的結果,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因此,《噪音管制法》第六條將這種情況明定交由警察機關處理,而警察機關會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衆安寧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噪音來源是車輛,且是因車輛拆除排氣管消音器,警察人員對汽車駕駛人另外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不過如果是車輛排氣管因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產生噪音,則須由監理或環保人員以相關儀器設備及專業技術檢測其音量數值,再依據相關法令予以取締。
講了這麼多,除了請求協助外,我們有沒有什麼可以先主張的權利呢?
提起訴訟以自助
首先,請求讓噪音不能進入!依照《民法》第七九三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可以禁止別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上「喧囂」,換句話說,就是土地所有人可以禁止這類的噪音發生。可是如果這個「噪音侵入」是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爲可以被接受的話,那麼土地所有人就不能禁止這個噪音了。因此,本文中的醫生可以向法院請求禁止鄰居的噪音侵入,但是須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認爲當事人指控的噪音是一般社會大衆能夠接受的,就沒有辦法依照民法主張了。
另外,還可以向噪音製造者請求損害賠償。依照現行法院的看法,居住安寧是「人格權益」的一種,因此居住安寧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因居住安寧受到不法侵害,向對方主張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本文轉載自《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黃俐菁/法律白話文運動,由一羣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用白話文帶你重新理解法條,讀懂判決的癥結點,自己的法律自己救!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