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8萬買到的是“凶宅”,能反悔嗎?來看法院怎麼說
(原標題:花308萬買到的是“凶宅”,能反悔嗎?來看法院怎麼說)
花了308萬元,市民嚴先生從常先生處購得一套二手房,然而在裝修過程中,嚴先生得知,多年前一名老人曾在此墜樓身亡。法院判決撤銷嚴、常二人簽訂的合同,常先生返還嚴先生購房款308萬元。這是記者今天上午,從豐臺法院召開第三期“月說新案”新聞發佈會瞭解到的案例。
法官提示,避免誤買“凶宅”,出賣人和中介公司應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實披露標的物的重大瑕疵,誠信履約。
今天的發佈會以“死者已逝,生者誠信”爲主題。豐臺法院調研分析發現,三大原因造成買受人不知其購買房產是“凶宅”:
其一是出賣人、中介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
其三是非正常死亡發生時間距房屋交易時間較長,買受人及中介公司未審查到位。
上文提到的案例中,出賣人是否屬於未履行告知義務呢?被告常先生辯稱,他不知此房是“凶宅”,否則不會加價20萬元從第三人馬先生處購得此房。據悉,跳樓者就是馬先生的母親,但馬先生稱,涉案房屋內並未發生過任何非正常死亡事件。
法院審理後認爲,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故嚴先生要求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但嚴先生並未證明被告常先生存在過錯,故對於其要求被告承擔居間服務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市民趙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向萬先生購買了一處房屋。隨後,趙先生得知一年前涉案房屋內,一名女子曾吊死在廁所中。趙先生認爲,萬先生明知案涉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故意隱瞞,已構成欺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
萬先生辯稱,自縊事件整個小區盡人皆知,且原告姐姐就在同樓同單元居住,原告應該知道自縊事件的發生。
法院認爲,要求買房人承擔在購買房屋前對案涉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審查義務,不符合交易習慣,也超出了一般買房人的審查能力,增加了購房交易的社會成本,過分提高了買房人的注意義務。萬先生隱瞞重要事實與趙先生訂立合同,構成欺詐,趙先生要求撤銷購房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
法官提示
重大誤解或欺詐,“凶宅”合同均可撤銷
豐臺法院南苑法庭法官林丹竹對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凶宅”適用的新規則和價值理念進行了解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一百四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基於重大誤解和欺詐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救濟,根據這兩條規定,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凶宅’,視爲因重大誤解而設立的合同;而出賣方故意隱瞞‘凶宅’這一重大瑕疵,屬於欺詐行爲。”
林丹竹法官說,不管是重大誤解還是欺詐,法院都可以據此判決撤銷買賣合同。同時,《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也對中介的告知義務進行了規定,中介人若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豐臺法院建議,倡導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實披露標的物的重大瑕疵,誠信履約。另外,完善二手房交易流程,通過提前簽訂“無非正常死亡”承諾書等方式督促出賣人及中介公司如實告知買受人房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