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豚灣戀人」童星王欣逸加重判17年 死者母:法院討公道

▲前童星王欣逸殺害少年,二審加重改判17年。(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偶像劇海豚戀人」走紅的前童星王欣逸,2016年7月間桃園蘆竹區參與青少年鬥毆事件,持西瓜刀球棒等將曲姓少年毆成重傷,送醫不治。王欣逸等人遭起訴,一審將他重判15年。案經上訴,王欣逸交保後潛逃,二審未到高院出庭全案於25日宣判,高院改認定王欣逸等人犯成年人共同殺害少年罪」,加重改判17年,可上訴。

25歲的王欣逸多年前曾參與偶像劇「海豚灣戀人」、「綠光森林」的拍攝,因在《海豚灣戀人》中男主角童年時期達達一角而被大衆所熟知,還曾於13歲入圍金鐘獎戲約廣告邀約不斷,兩位哥哥王駿逸王鳴逸同爲童星。但王欣逸因隔代教養,國中時期加入竹聯幫正堂,2012年間就因桃園刑警大隊掃蕩竹聯幫而被捕。

至於本案則發生於2016年7月間,當時桃園葉姓少年與李姓少年發生糾紛,葉姓少年找上表姊陳露烙人,並輾轉找來王欣逸、林柏昌林政豪等人,帶着西瓜刀、球棒分乘2臺車前去尋仇。一夥人抵達蘆竹區奉化路、南順街口時,見李姓少年帶着3名友人赴約,下車朝對方暴打。其中國中剛畢業的曲姓少年因行動不便,遭王欣逸等人持西瓜刀、球棒揮砍、圍毆,直到曲男倒地失去意識衆人才一鬨而散散。路人報案將少年送醫急救,但少年因腦部重創肺部穿刺傷,昏迷半年後不治身亡。

檢警循線逮捕王欣逸等人,當時少年未過世,檢方依照「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少年過世,法院依照「普通殺人罪」將王欣逸判刑15年,另兩名同夥則被以「共同傷害致死罪」判刑13年,陳女無罪。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王欣逸棄保潛逃,從未到案。全案於25日宣判,高院改認定衆人均犯「成年人共同殺害少年罪」,加重刑度。其中王欣逸遭判刑17年,另兩名同夥15年,陳女無罪改判12年。少年的母親表示,當時下手最狠的陳女獲判無罪,她當庭痛批陳女「最該死」,這次二審改判陳女有罪,讓她覺得法官有替她「討公道」。此外,少年母親也提出民事訴訟,一審判決王欣逸等3人須賠償357萬餘元,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