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信用法規制度建設有序推進
人民網北京12月25日電(許維娜)國新辦12月25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介紹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連維良在發佈會上表示,爲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研究,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個《指導意見》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向高質量發展新階段的重要標誌性文件,對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連維良介紹說,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增強社會誠信意識、支撐“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目前,信用法規制度建設有序推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現全覆蓋,實現“一照一碼走天下”;信用信息共享水平顯著提高,信用承諾和告知承諾制廣泛應用,支撐了審批時間大幅度縮短;支撐了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信用貸款規模明顯增加;深入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守信者無事不擾,對失信者利劍高懸,監管效能顯著提升。
連維良指出,同時,隨着全社會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越來越重視,越來越多的地方及其部門將信用措施運用到社會治理的多個方面。但是個別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僅通過地方規範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門的文件,確定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失信懲戒措施運用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納入,一些地方出現了信用措施運用範圍的泛化和擴大化。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設不夠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復困難、權益保護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影響到個人和市場主體的權益保護,也影響到信用體系建設的長期發展。爲了認真解決這些問題,《指導意見》對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
《指導意見》要求,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範和健全失信行爲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規範和完善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機制。
一是科學界定信用措施運用範圍。將特定行爲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懲戒措施運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必須嚴格以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爲依據,以法律、法規爲依據。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爲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爲依據。
二是規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種範圍共享和公開要堅持合法、必要原則,並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併明確。
三是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爲嚴重危害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於法於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五是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
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違法行爲。
連維良表示,《指導意見》提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一系列措施,對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加強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強化對失信行爲的有效治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規範性,對於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只有依法依規不斷規範,才能更好地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穩致遠;只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支撐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相關要求,堅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