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激發各類企業活力 六大舉措促公平競爭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 趙文君)1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草案提出六大舉措,包括提升登記便利度、精簡申請材料和登記環節、推動解決“註銷難”、設立歇業制度、明確誠信監管要求、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等。

草案整合已出臺的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內營利爲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爲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和促進公平競爭提供法治保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草案是我國“十四五”時期爲培育和壯大市場主體、充分釋放活力而推出的商事制度行政法規,對於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等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劉俊海認爲,在提升登記便利度方面,草案爲降低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提升辦事效率,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特別是“異地可辦”條款,體現了數字化時代對行政機關基本要求。在精簡材料和環節方面,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從制度上終結了過去讓企業、投資人羣衆多次奔波往返於登記機關的歷史。

爲推動解決“註銷難”,草案明確規定市場主體未發生或已清償債權債務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應繳稅款等,書面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按規定公示的,可按簡易程序辦理註銷,其中個體工商戶無需公示。

劉俊海認爲,針對企業退出時間長、手續繁、材料多等堵點問題,按簡易程序辦理註銷,有助於提升市場主體的自我更新能力,同時也明確了相關門檻,要依法依規辦理。

爲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草案設立歇業制度。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並向登記機關備案,歇業最長不得超過3年。劉俊海表示,這進一步完善了歇業制度,爲企業保住了市場主體資格

草案明確誠信和監管要求,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對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對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詐行爲的,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對於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劉俊海認爲,草案在提高登記效率的同時,更加提高登記的透明度公信力,有效避免選擇性執法,做到透明執法、嚴格執法,體現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劉俊海說,在明確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方面,草案體現了誠信有價的基本理念,進一步提升了市場主體登記制度的穩定性便利性公平性和可預期性,抓住了增強市場主體活力的“牛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