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 今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案憲法法庭另並卅案審理,有廿案是法官聲請,另作家張大春、馮光遠也是聲請人。張二○一四年不滿劉駿耀在廣播節目裡諷刺絕食反核四的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在臉書痛批劉駿耀「下流胚」、「腦袋裝屎」,遭劉提告妨害名譽,一審張無罪。

檢方上訴,劉駿耀在臺灣高等法院開庭時說,「他聽我的評論不爽,就這樣說我下流、腦袋裝屎,那我能罵×××××××?」,認爲這樣是不行的,認爲是有界限的,否則「我可以罵你畜牲嗎?不行。」高院逆轉改依公然侮辱罪罰張三千元定讞。

馮光遠因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案,二○一三年二月七日在個人部落格寫下「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侮辱時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的盛,盛提自訴,高院處馮拘役廿日確定。馮二○一五年時又以「混蛋、爛咖、下流胚」貶抑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高院處罰金五千元。

馮認爲刑法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意旨,也悖離我國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言論自由基本人權,就兩案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聚焦四大爭議,首先是刑法公然侮辱罪、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言論自由?再者,侮辱言論表達媒介的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合憲性判斷?第三點是此兩罪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最後一個爭點是,若條文合憲,要處罰的言論範圍是否應限縮?如僅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