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粗口涉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4/26宣判

爆粗口涉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將於4月26日宣判。(中時資料照)

脫口譏諷「醜女」挨告但法官判無罪,有人指對方是「肥婆」卻遭 《公然侮辱罪》判刑,逾10位法官主張此規定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 、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並人民聲請案共31案審理進行言詞辯論後 ,4月26日下午3點將作成關鍵性的判決。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00以下罰金」。 聲請釋憲人主張,侮辱性言論爲表達意見或觀點,在民主多元社會中應予以保障,因此表達意見或觀點欠缺事實之連結,與誹謗性言論有本質上之差異,欠缺事實連結之意見或觀點,縱令他人感到不愉快,並不會侵害他人之名譽,亦不因表達媒介(如網路)之差異而有影響係爭規定合憲性之判斷。

這樣的規定所保護之名譽法益定性不明,導致實務判決認定歧異,一般人無法合理預見,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況係爭規定所處罰之行爲類型得由其他刑法規範加以涵蓋,多數案件亦經不起訴終結或無罪判決,所收效益不彰。至仇恨性或挑釁性言論之規範目的並非保障個人名譽法益,不宜將係爭規定限縮至仇恨性或挑釁性言論。

法務部則表示,這樣的規定保護法益爲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應受不分軒輊之保障,且侮辱性言論屬低價值言論,對言論自由市場保障功能並無助益;無論是街頭巷議或網路傳播,均爲侵害被害人名譽權手段,不應以表達媒介差異而影響影響係爭規定合憲性之判斷。

因網路傳播速度迅速及匿名性之特性,被害人無從迴避侮辱性言論,更難以移除或下架方式恢復所受侵害,亦無法及時蒐證,民事損害賠償無法完全替代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