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有了大法庭,判決歧異就有望解決嗎
▲大法庭上路,藉由11位法官公開審理的程序,統一法律見解,避免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圖/記者湯興漢攝)
2019年7月4日,大法庭制度正式在臺灣開始施行。大法庭設置是爲了迴應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期望藉由11位法官公開審理的程序,統一法律見解,避免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同時也希望透過這個制度解決過去判例與決議的爭議問題。但大法庭制度究竟與過去有什麼不同?採取這樣的制度又有什麼優點呢?
大法庭與過去判例、決議最大的差別在於,當事人是否可以參與程序表達意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8條之1規定,大法庭應「言詞辯論」,因涉及高度法律專業討論,強制律師代理。另外,若大法庭認爲有必要,也可以選任專家學者表達法律上的意見。透過這樣的審理過程,不僅能納入當事人的意見,也能結合學說與實務,在廣納各方意見後,做出妥適的裁決。
有別於過去最高法院自行挑選判決的判例及閉門開會作成的決議,大法庭透過言詞辯論的審理,讓整個評議過程公開透明。而在審理過程中,11位法官中若有「不同意見」,也能與裁定一同公佈。在這樣的程序下,人民可以實際蒞庭旁聽,或閱覽大法庭的裁定進行監督。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8條之10規定,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從此規定可見,大法庭做出的決議僅對個案有拘束力。大家或許會出現疑問,在這樣的狀況下,不是又無法統一法律見解嗎?其實不然,由於《法院組織法》第58條之2賦予法官應提案的義務,所以若最高法院法官想採取與大法庭不同的意見,仍須提案至大法庭,藉此可以確保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大法庭做出的統一見解。
大法庭制度備受各界期待,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就投書媒體,針對頂新越南油案,吳教授認爲一、二審判決迥異,雖然《食安法》經過修正變成抽象危險犯,但究竟該採第一審法院以「無危害人體健康」來限縮法條解釋判決無罪,抑或是第二審法院「依法條文意」判處重罪,應經由大法庭公開辯論來解決。
而除了充滿爭議的《食安法》外,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長蔡清祥致詞時指出,最高檢準備向審判庭聲請大法庭裁定,針對詐騙集團是否應依組織犯罪條例判處強制工作,因先前的判決有歧異,希由大法庭做出統一見解。
過去也有律師針對最高法院對於「持有槍砲」的4則判決,向全國律師投書,該投書內容指出,最高法院針對持有「槍砲零件」是否等同於持有「槍砲」,判決有所不當,認爲最高法院作出超出文義範圍之外的法律解釋。
民事法上,關於不法行爲是否可以成立表見代理,在學說與實務上也是有爭議的。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1054號判例認爲:「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爲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爲,故不法行爲及事實行爲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但學者認爲,判例所指的應該是非法律行爲,冒用他人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爲,應該還是有表見代理的適用。
除了上述幾個例子外,實務上還有許多判例或最高法院的決議具備學說與實務上的爭議。但大法庭真可以解決判決歧異的問題嗎?
雖然《法院組織法》第58條之2被稱爲「強制提案義務」,但是否要採取與過去不同的見解,抑或是當事人向法官聲請提案至大法庭,最終的決定權仍然握在最高法院法官的手中。若法官不願意採取相異見解,或直接駁回當事人聲請(當事人還不能抗告),即便有大法庭,仍然無法發揮其作用。
呼籲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善用大法庭制度,面對法律見解歧異或涉及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時,應勇於向大法庭提案,讓大法庭制度真正發揮功能,重拾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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