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選賢與能 魔鬼藏在法條裡
▲花蓮地檢署辦私案檢察官林俊佑,遭法務部停職並移送監察院彈劾。(圖/記者王兆麟攝)
文/羅吉強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被霸凌,帶領警察至幼兒園訊問學童,經媒體披露,輿論譁然,直指檢察官濫權,而法務部初期竟以個案爲由,只將他改調澎湖,但因澎湖屬外島,竟還因此多了兩萬元津貼,網路鄉民諷刺官官相護,法務部卻不以爲意,直至澎湖縣長電洽法務部,表明不接受該員職,許多澎湖居民也表達憤怒,在龐大輿論壓力下,法務部終於收回調任,改將林員停職並移送監察院彈劾。
我國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高達8成,主要的原因就是,不適任司法人員始終沒有直接而有效的退場機制,雖有法官法,但因評鑑制度幾乎全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擔任,少數外部人員,也由司法機關指定,整場都是自己人的評鑑場,打假球的意味濃不可喻,要經評鑑而退場?真的是別傻了!反倒變成是不適任司法人員的防護罩,因此法官法自2011年實施以來,恐龍法官仍生生不息,檢察官因準用法官法,惡檢也繼續安在其位,此次林俊佑檢察官要不是因爲輿論之壓力,恐怕也是如以往一般調職了事,哪有淘汰機制可言?
法律以保護人民爲目的,但實際上許多立法卻無法真正保護人民,剛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也如此,雖有設置納保官要幫助人民,卻由稅務機關指定,又是球員兼裁判,稅務機關掌握納保官所有考績升遷,納保官哪敢做出與稅務機關相反的見解?而稅務訴訟長期因行政法官不懂稅法,人民勝訴率只有6%,《納保法》才規定應設稅務專業法庭,但卻沒明定稅務法官資格,竟讓司法院自訂違法的內部規章,以無門檻的方式讓62位現行的行政法官統統取得稅務法官證書。
人民對司法信任度極低
繼續由原來那羣不懂稅法的法官來審稅務案件,表面雖有專業證書,實質卻沒專業能力,濫竽充數的結果,如何保障納稅人權利?最離譜的是該法第21條第4項竟訂出前所未有的「15年時效」,自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纔不得再行核課,根本就是在保護「課稅機關」而不是在保護「納稅者」,現行刑事速審法時效僅8年,而《納保法》竟長達15年,這還能稱爲是保護納稅者權利的法律嗎?
有良善的法律才能保障人民權利,有良善的立委才能訂出良好法律,許多法律最後內容與最初理想大相逕庭,與立委態度大有關係,在政府機關多方利誘協商下,關鍵細節常會因此「被消失」,或暗藏違背法案精神的黑條款,以利政府統治。而惡檢林俊佑一案,若不是輿論及父母官的堅持,法務部對檢察官如此離譜行徑,恐怕又是虛晃應付一遭,難怪民間謔稱司法改革從沒發生過。
選舉將近,如何選出真正能爲人民考量的立委與首長就至關重要,人民唯有睜亮眼,從蛛絲馬跡去判對真正的是非,真正的選賢與能,纔不會讓自己的權利不斷地被犧牲。
●作者羅吉強,法務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