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檔日本料理「磯勢」提告拒絕米其林「秘密客」 二審敗訴
知名日式料理餐廳「磯勢」,拒絕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方式評比餐廳,並要求不得派員至餐廳用餐,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尚上評鑑或推薦,由所屬瑞慧日餐飲公司委託律師提告。臺北地院判瑞慧敗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知名日式料理餐廳「磯勢」,拒絕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方式評比餐廳,並要求不得派員至餐廳用餐,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尚上評鑑或推薦,由所屬瑞慧日餐飲公司委託律師提告。臺北地院判瑞慧敗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可上訴。
磯勢餐廳主張,餐廳的經營理念是給予廚師自由揮灑空間,不要受到所謂權威評鑑的標準拘束。磯勢不認同米其林指南以秘密客手段、不透明的評鑑程序及單一標準進行餐廳評鑑,不參加米其林評鑑一直是磯勢餐廳的理念及塑造的對外形象。
磯勢餐廳認爲,爲避免營業自由、締約自由及商譽可能受到侵害,請求法院判決禁止米其林評審員前來磯勢用餐、米其林指南不得發佈關於評鑑或推薦磯勢的內容。
米其林辯稱,米其林指南出版至今,因嚴謹、詳實的評鑑及累積的口碑,在餐飲業界有一定的公信力,爲維持公正性,不可能事前公佈派遣或不派遣評論員進行評鑑的餐廳。
米其林表示,評鑑員以匿名方式前往餐廳用餐,是爲了親自品嚐而蒐集實際用餐與服務流程體驗,也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禁止評審員前往或禁止發表評論,都屬於不當箝制言論自由。
一審指出,米其林指南對於列入推薦的餐廳,以正面的詞彙描述,不會使用負面、偏激用語,而餐廳是提供消費者餐飲服務以賺取利潤的經濟活動,所提供餐點、用餐環境等依社會通念屬可受公評之事,若米其林指南未來真的推薦磯勢餐廳,很難看出會損害商譽。
一審表示,米其林指南雖因歷史悠久受世界各國消費者信賴,評論在美食市場上極具影響力,但終究只是私人公司發行的意見,並未壟斷餐廳評論的言論市場,也無任何強制力,是否要獨尊其標準爲圭臬,由餐廳自行決定,不至於影響經營理念、造成廚師心理壓力。
一審認爲,米其林評論員用餐時不表明身分,並不具任何不法性,磯勢餐廳不可用侵害顧客隱私權的方式維護締約自由,此外,磯勢歧視「發言者的身分」並透過訴訟要阻礙米其林評論,也違反平等原則、妨礙言論自由,判決敗訴。
磯勢所屬瑞慧日餐飲公司不服上訴,且餐廳主廚也追加起訴,表示不願意爲評審員提供服務,本於工作自由、自我實現自由及名譽權而提告。
二審認爲,米其林公司出版的指南刊載內容,是就可受公評之事爲意見表達,其評論意見是否適切,得由讀者自行判斷,乃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保障之範疇。且米其林指南刊載餐飲資訊,可提供社會大衆消費決策參考,兼爲餐飲產業發展選擇的指標,也可達到飲食文化世界交流的功能。
因此,米其林公司透過評審員以匿名方式,由普通消費者角度,前往各城市擇取的餐廳消費,進而刊登其評選推薦的餐廳於米其林指南,除其個人商業利益外,兼具有相當公益價值。
瑞慧日餐飲公司於公開消費市場對不特定人提供餐飲服務爲業,消費者至磯勢餐廳,就餐飲內容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時,餐飲消費契約即成立,消費者身分實非契約重要之點,消費者並無透露用餐目的及身分的義務。則評審員縱隱匿身分前往用餐,與一般消費者無異,難認是施用詐術侵害瑞慧日餐飲公司權益抑或強制締約。
瑞慧日餐飲公司選擇在公開消費市場經營磯勢餐廳,就其提供的餐飲服務,自然必須面對來自各種不同角度的評論。相較於全面禁止米其林以其方式進行並發表評鑑,將扼殺資訊生成,造成公衆無從取得豐富消費參考資料的弊端。
瑞慧日餐飲公司大可調整其於公開市場經營的商業模式,抑或向其廚師及員工慎重宣示其企業願景及使命,透過設置符合其經營目標任用、升遷及獎酬等策略手段, 也可確保其所追求的營業自由與自我實現。
二審指出,衡以瑞慧日餐飲公司主張前揭個人權益,與米其林公司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及增進消費者選擇飲食資訊暨餐飲文化交流等公共利益,兩相權衡輕重,米其林公司所爲評鑑,並非僅具個人商業利益,也有增進公益價值,即難認米其林指派評審員前往用餐、 發表評鑑有何不法侵害瑞慧日餐飲公司權益之虞,因此駁回上訴與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