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命案逾2年時限 被害家屬無法申請補償
喧騰一時的港女命案,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被害人家屬可向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雖然法務部指示士林地檢署、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積極處理,但因案發迄今已逾2年,被害人父母未提申請,已逾法定申請時限,確定無法提出申請補償。
檢警調查,2018年2月8日,兇嫌陳男偕同女友來臺旅遊,2月13日入住北市某旅店,陳嫌2月17日於旅店房內殺害女友,翌日將女友裝進行李箱內,棄屍在北捷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陳嫌案發後搭機返港。陳返港後將女友相機、手機、臺幣變賣,並盜領1萬8500元港幣。
2018年3月檢警尋獲被害人遺體,解剖確認被害人懷有身孕,是遭勒頸致死。士檢依殺人罪通緝陳嫌,將無限期追訴陳嫌殺人犯行。
但港方卻因陳嫌犯罪地在國外,無法追訴其殺人罪,最後以2件竊盜罪、1件處理贓物罪控訴陳嫌,士檢雖曾多次請求港方進行司法互助,因港方未接受,陳嫌已於去年10月23日出獄。陳嫌出獄後雖宣稱願來臺投案,不過日前又透過熟識的牧師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要等疫情平穩後再來臺。
雖然士檢去年透過司法互助管道,將申請表交給被害人家屬,卻未收到回覆,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被害人父母可申請法定撫養義務、精神慰撫金、殯葬費最多共310萬元,但該法也規定自知悉有犯罪被害時起逾2年,就不能申請補償金。由於案發迄今已逾2年,但被害家屬未提申請,因此依法不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