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上路法規徵求意見 深圳智能汽車60條詳解
被授予特區立法權以來,已有逾1/3法規開全國先河的廣東深圳,這一次又走在了全國的最前面。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爲今年4月11日。
“一直以來,智能網聯汽車進行實際道路的測試工作其實都遊走在法律法規的’灰色地帶’,擁有特殊立法權的深圳特區,能夠率先帶頭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立法的探索,確實對於產業發展能帶來重要利好。”國家智能汽車零部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智能網聯汽車首席專家胡靜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將在保障道路交通和公共安全的同時,爲企業創新提供更寬鬆的環境,更重要的是,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在得到法律法規“正名”後,有望得到更多資本的青睞,以及公衆的支持與理解,從而實現更長遠的發展。
衆所周知,智能網聯汽車是全球創新熱點和未來發展制高點,也是我國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由大變強的重要突破口。但在相關技術飛速發展,很多技術性難題已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解決的同時,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不能適應新興產業發展的需要。
深圳此次發佈的《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共十章60條,包括總則、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准入和登記、使用管理、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車路協同基礎設施、道路運輸、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從道路測試到准入登記、使用管理、道路運輸、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法律責任等實現了全鏈條覆蓋。
《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一經公佈,得到了許多企業的肯定與歡迎。
輕舟智航合夥人、商務副總裁郝景山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經過了5年發展後,深圳此次立法將幫助行業打開新局面,創造商業化機會,讓行業切實開始接受市場挑戰。深圳元戎啓行科技有限公司副總裁劉念邱也表示:“深圳此次立法探索將給自動駕駛行業帶來巨大推動作用。”
在郝景山看來,《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考慮得十分全面,覆蓋了智能網聯尤其自動駕駛領域初創公司關心的多個方面,包括准入條件、車輛上牌、商業化運營、事故責任認定、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路端基礎設施的支持、責任劃分等。其中,車輛牌照合法性將有力推動自動駕駛應用的規模化,商業化收費則有望讓市場成爲檢驗產品的標準與要求,或將推動成本大幅下降。
《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章第十一條寫道:“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範應用,經市相關主管部門安全評估、審覈批准,在採取了相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備駕駛人。” 劉念邱指出,這是全無人自動駕駛車輛上路被許可首次寫入法律中,對於無人駕駛的推廣來說,無疑是一個質的飛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過去自動駕駛企業上路測試,需要在取得相關資質後更換臨牌,且每三個月換一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網聯汽車或將擁有專屬號牌,劉念邱認爲這將有效簡化工作流程,推動自動駕駛車輛的載人測試以及商業化。
在立法先行先試的過程中,必然也會存在一些還需完善和補充的地方,行業人士也對《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後的推動落實提出了建議。
比如,《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公告准入制度明確,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制定公佈前,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可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產品相關准入條件豁免申請,經評估同意,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
郝景山表示,這將爲輕舟智航等即將推出全無人駕駛車輛的車企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撐和廣大發展空間,一旦“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開始實行,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管理工作採用高效方式進行,將有利於自動駕駛車輛更規範地走進市場,得到大規模應用。
但郝景山也坦言,由於產品目錄涉及面廣,如果門檻過高,將浪費大量時間用於技術收斂,反而不利於技術的快速迭代和升級。郝景山建議,在《管理條例》後續執行的過程中,可在責任主體明確的前提下,採取先放行、後補資料的方式,寬進嚴出,爲技術的產業應用爭取寶貴時間。
胡靜在談到這一問題時指出,如何設立好產品准入制度將成爲《管理條例》後續落地的關鍵之一,但遺憾的是,目前業內智能網聯汽車的相關產品標準和評價體系仍處於空白階段,沒有相對完整和成熟的參考與借鑑,但如果一味採取“豁免制度”,又可能會無法起到法規應有的約束和管理作用,確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難題。
此外,胡靜表示,由於特區擁有特別立法權,但廣東其他地區沒有,所以有望獲得專屬牌照的智能網聯汽車也只能在深圳行駛。這對於在區域範圍內開展道路測試或示範運行的乘用車受到的影響並不太大,可是對於想要開展城際載運業務的商用車(例如小馬智行正在佈局的幹線物流)來說,仍然面臨一定約束和限制。
爲此,胡靜建議:“想要給智能網聯汽車提供更大範圍和更廣區域的發展空間,至少要實現廣東省內的互通互認,更進一步,則是國家層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訂。”
值得期待的是,我國公安部前幾日已經公佈了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將智能網聯汽車的相關內容加入其中,包括實際道路測試要求、安全違法行爲或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甚至還談到了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但不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汽車上道路通行的問題。
或許,距離智能網聯汽車上路獲得更大範圍內的法律認可,已經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