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形式有缺陷,法院判無效,房產律師剖析遺產分配難題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強調了法院在處理代書遺囑存在簽字問題的案件時,依據法律規定和遺囑的有效性原則,認定遺囑無效,並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分配遺產。這一判決體現了法院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時,對遺囑形式要件的嚴格要求,以及對繼承法律制度的嚴格執行。法院的這一決定有助於維護繼承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防止遺囑欺詐和不正當的遺產轉移,同時提醒公衆在制定遺囑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遺囑的有效性。這一判決強調了在遺產繼承中遵守法律規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現爭議時法律對繼承秩序的保護作用。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林父與林母爲夫妻,育有六個子女,分別是長子林宇鵬、次子林宇峰、長女林曉霞、三子林宇旭、四子林宇輝、次女林曉娟。林母於1999 年去世,林父於 2011 年去世。

(二)房產背景情況

林父與林母婚內購買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登記在林母名下,爲夫妻共同財產。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林曉娟與林父、林母共同生活直至老人分別去世。

(三)遺囑及聲明情況

遺囑情況:林曉娟提交一份代書遺囑,訂立於2006 年 10 月 12 日,內容爲林父表明在其百年後,屬於自己的房產份額及應繼承林母的那部分房產份額均由林曉娟繼承。遺囑中林父的名字非本人簽署,而是由高某代簽,林父按手印。代書人爲秦某麗,但實際記錄打字的是秦某麗女兒宋某,且宋某未在遺囑上簽字。原告林曉娟提交的遺囑落款處 “訂立遺囑人”“代書人” 均爲打印字體,無 “見證人:高某” 字樣,秦某麗出示的遺囑落款處 “見證人:高某” 爲手寫體,林曉娟未能證明手寫內容與其他部分打印體同時生成。秦某麗與高某出庭作證,稱做遺囑見證時林曉娟不在場,老人神智清楚。

聲明情況:2017 年 7 月 16 日,林曉霞簽署聲明書,認可林父遺囑內容,同意按遺囑執行,並自願將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林曉娟繼承。2017 年 8 月 3 日,林宇旭簽署聲明書,稱知曉並認可林父遺囑,同意自己應繼承的房產份額由林曉娟繼承,林曉娟支付了林宇旭 8 萬元補償款。2017 年 8 月 14 日,林宇鵬簽署聲明書,稱屬於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林曉娟繼承。但林宇旭後來稱籤協議時沒仔細看,以爲是收據,不同意林曉娟的訴訟請求,要求繼承訴爭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額,且不認可遺囑真實性。林曉霞稱聲明中同意給林曉娟繼承的房產份額僅指父親的房產份額,不放棄繼承母親房產份額的權利。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林曉娟要求判令自己與二被告依法繼承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自己佔該房二十八分之二十六的份額,二被告各佔該房二十八分之一的份額,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理由是房屋爲林父、林母夫妻共同財產,林父遺囑將屬於自己的房產份額及應繼承林母的部分份額留給自己,且林宇鵬、林宇旭、林曉霞將他們應繼承的份額也給了自己,同時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適當多分。

(二)被告訴求

被告林宇峰、林宇輝辯稱不同意原告林曉娟的訴訟請求,不認可遺囑真實性,認爲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如林宇鵬、林宇旭、林曉霞放棄繼承有效,要求繼承訴爭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不同意承擔訴訟費。被告林宇旭起初簽署聲明書同意自己份額由林曉娟繼承並收取補償款,後反悔稱沒仔細看聲明書,要求繼承訴爭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額,不認可遺囑真實性。被告林曉霞稱聲明中同意給林曉娟繼承的房產份額僅指父親的房產份額,不放棄繼承母親房產份額的權利。

(三)核心爭議

林曉娟提交的代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

林宇旭、林曉霞簽署的聲明書性質如何認定,其是否有權反悔主張繼承房屋份額。

林曉娟是否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遺產分配時應如何體現。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林母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原告林曉娟、原告林宇旭、原告林曉霞與被告林宇峰、被告林宇輝共同繼承;其中原告林曉娟佔有該房八十四分之四十六的份額、原告林宇旭佔有該房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額,原告林曉霞佔有該房八十四分之五的份額,被告林宇峰佔有該房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額,被告林宇輝佔有該房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形式要件缺失: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林曉娟提交的遺囑中,林父簽名非本人書寫,實際代書人宋某未在遺囑上簽字,作爲見證人之一的高某也未在林曉娟提交的遺囑上簽名,雖秦某麗出示的遺囑有高某手寫簽名,但林曉娟未能證明該手寫內容與其他打印體同時生成。所以,該遺囑不滿足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認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無效後果:由於遺囑無效,涉訴遺產房屋應按法定繼承原則,由原、被告依法繼承。

(二)聲明書性質及效力分析

聲明書性質:林宇旭、林曉霞簽署的聲明書中記載其二人應繼承的房產份額由林曉娟繼承,這屬於在接受繼承後對自己繼承份額的處分,並非放棄繼承。

反悔的處理:因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林宇旭、林曉霞明確表示不履行聲明書中的全部及部分贈與義務,主張訴爭房屋的繼承權。由於涉訴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對其二人主張繼承訴爭房屋的請求予以支持。

(三)遺產份額分配分析

主要贍養義務認定:林曉娟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大部分繼承人認可其對父母盡贍養照顧義務較多。根據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具體份額確定:法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酌定了各繼承人的具體份額。林曉娟因盡主要贍養義務,分得八十四分之四十六的份額。林宇旭、林宇峰、林宇輝各分得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額,林曉霞分得八十四分之五的份額。同時,林曉霞、林宇鵬要求涉訴房屋其應繼承的房產份額由林曉娟繼承,法院予以認可。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嚴格審查遺囑形式

在涉及遺囑繼承的案件中,律師要嚴格審查遺囑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於代書遺囑,要仔細覈對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的簽字情況以及見證程序是否合規。本案中,通過對遺囑形式要件的嚴格審查,準確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爲案件處理奠定基礎。

(二)準確把握聲明書等證據含義

對於當事人簽署的聲明書等證據,律師要準確把握其法律含義。明確聲明書是放棄繼承還是對繼承份額的處分,以及在不同情況下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對林宇旭、林曉霞聲明書性質的準確判斷,影響了案件中他們是否有權繼承房屋份額的認定。

(三)充分收集贍養義務證據

在遺產分配時,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是重要考量因素。律師要引導當事人充分收集能夠證明贍養義務履行情況的證據,如共同生活的證明、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等。本案中,通過收集林曉娟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以及大部分繼承人認可其贍養義務的證據,爲林曉娟爭取到了較多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