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難題剖析:部分子女先逝,老人房產遺產孫子女與子女爭奪焦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財富傳承過程中,房產繼承問題常常引發矛盾糾紛。本案裡,張家因位於北京市西城區的一套房屋的繼承事宜,陷入了司法紛爭。張勇離世後,其名下房屋的繼承問題本就複雜,隨後張勇父母的相繼去世,使得繼承關係變得愈發錯綜複雜,最終張慧、張琳與張悅對簿公堂,尋求法律的公正裁決。

二、案件詳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張慧、張琳,系張勇的姐妹,與張勇的父母張建國、林秀蘭爲直系親屬關係,要求依法繼承涉案房屋的相應份額。

被告:張悅,張勇之女,自1998 年起便一直居住並使用涉案房屋。她認爲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且自身無力按照市場價值支付房屋折價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爭議焦點

張慧、張琳的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涉案房屋的繼承份額應如何劃分。

(三)法院查明事實

張勇與張琳、張蘭、張慧是兄弟姐妹。張建國於2014 年去世,林秀蘭於 2017 年去世。張勇在 1998 年 12 月離世,其妻子高敏於 1998 年 1 月去世,張悅是張勇與高敏的女兒,且高敏的父母早於她去世。張勇與高敏在婚姻存續期間以成本價購得涉案房屋,並於 2000 年 9 月 12 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登記在張勇名下,一直由張悅居住使用。張悅與張蘭就涉案房屋的遺產繼承達成一致意見,張悅支付給張蘭 20 萬元,張蘭將自己的繼承份額贈與張悅。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張勇名下坐落於北京市西城區的一套房屋,由原告張慧、張琳與被告張悅共同繼承。其中,原告張慧、張琳各佔有二十四分之三份額,被告張悅佔有二十四分之十八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繼承順序與份額確定

涉案房屋是張勇與高敏的夫妻共同財產。高敏去世後,其一半份額由張勇和張悅繼承,各得四分之一,此時張勇共佔四分之三份額。張勇死亡後,其份額由張建國、林秀蘭、張悅繼承,每人各得十二分之一,即張建國、林秀蘭各佔十二分之三,張悅佔十二分之六。張建國、林秀蘭未放棄繼承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其份額轉移給張慧、張琳、張蘭及張勇(由張悅代位繼承)。

(二)贈與協議效力

張悅與張蘭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法,合法有效。張悅支付20 萬元後,張蘭的二十四分之三份額歸張悅,張悅最終佔二十四分之十八份額。

(三)訴訟時效問題

張悅主張張慧、張琳起訴已過訴訟時效,依據不足,法院未採信。因爲繼承開始後遺產未分割,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有狀態,共有人可隨時提出分割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把握法律條文

清晰梳理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等法律規定,準確計算各繼承人應得份額,爲案件勝訴奠定基礎。

(二)重視證據收集與運用

張慧、張琳雖未提交大量證據,但對方張悅提交的贈與協議,間接證明了房屋存在繼承糾紛且未過訴訟時效,合理利用對方證據助力自身訴求。

(三)積極應對時效抗辯

面對張悅的訴訟時效抗辯,深入研究法律規定,明確共有財產分割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有力反駁對方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