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遺囑有效性成爭議焦點 律師團隊助力遺囑繼承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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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陳先生與林女士爲夫妻,婚後育有六個子女,分別是長女陳悅涵、次女陳雅麗、三女陳婉芳、長子陳宇坤、次子陳俊傑、三子陳宇峰。陳先生與林女士的父母均早於他們去世。2014 年,陳先生離世,2017 年,林女士也不幸去世,二人留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 X 號的一套樓房,該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陳先生名下。
陳先生生前未留下遺囑。2014 年 10 月 3 日,林女士立下一份代書遺囑,表明鑑於長期由二兒子陳俊傑贍養照顧,自願將位於東城區 X 房屋中屬於自己的產權份額指定由陳俊傑繼承,其他子女無權享受該部分房屋產權份額。立遺囑人處有林女士按印,由代書人王強代簽,代書人王強、見證人高海濤、張勇在遺囑上簽字並加蓋手印,且立遺囑過程有全程視頻記錄。
林女士去世後,六子女就房產繼承進行溝通,因對遺產繼承份額存在分歧,四原告決定起訴,請求依法共同繼承該房屋,每人繼承六分之一份額。被告陳俊傑、陳雅麗則主張應按林女士所立代書遺囑處理繼承糾紛,認爲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且陳俊傑長期照顧父母,除按遺囑繼承外,在遺產分配時也應適當多分。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認定:原告認爲被告提交的林女士代書遺囑在形式和實質上均存在諸多問題,屬於無效遺囑,主張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被告則主張該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有代書人、見證人簽字,立遺囑過程有錄像,且林女士按印確認,應認定遺囑有效,按遺囑繼承處理遺產。雙方爭議核心在於林女士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遺產分配比例:原告要求平均分配遺產,每人繼承六分之一份額。被告陳俊傑提出自己長期照顧父母,除按遺囑繼承母親份額外,在分配父親遺產時也應適當多分。雙方在遺產分配比例上存在分歧。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X 號房屋由陳悅涵、陳宇坤、陳婉芳、陳宇峰、陳雅麗、陳俊傑繼承,其中陳悅涵佔 7% 的份額、陳宇坤 7% 的份額、陳婉芳 8% 的份額、陳宇峰 7% 的份額、陳雅麗 7% 的份額、陳俊傑 64% 的份額。
四、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判定:被告提交的林女士代書遺囑,由代書人書寫,有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林女士按手印確認,註明了年月日,符合代書遺囑形式要件。同時,被告提交的訂立遺囑全過程錄像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代書人以及見證人在庭審中均表示林女士明確將財產留給被告陳俊傑,錄像也顯示林女士知曉遺囑內容。原告雖質疑遺囑效力,認爲林女士訂立遺囑時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且患有癡呆不具備完全行爲能力,但委託的兩家鑑定機構均未得出結論,僅憑病歷記載詞彙,在專業機構無法判斷的情況下,一般公衆難以認定林女士無民事行爲能力。綜合來看,被告完成了舉證責任,法院認可遺囑真實性及效力。
遺產分配計算:爭議房產爲陳先生與林女士夫妻共有財產,各佔二分之一。陳先生去世後未留遺囑,其遺產由林女士和六子女法定繼承,每人繼承陳先生遺產的七分之一,此時林女士持有整個財產的十四分之一(繼承陳先生遺產)加上其自己原有的二分之一,共計十四分之八。根據林女士代書遺囑,陳俊傑繼承林女士的份額,即十四分之八,加上陳俊傑法定繼承陳先生遺產的十四分之一,共繼承十四分之九。考慮到陳婉芳持有殘疾證且退休金較低,法院酌定其在繼承時予以照顧,最終確定各繼承人份額爲陳悅涵佔7%、陳宇坤 7%、陳婉芳 8%、陳宇峰 7%、陳雅麗 7%、陳俊傑 64%。
贍養因素考量:陳俊傑提出因照顧老人較多應多分遺產,法院認爲林女士遺囑已充分考慮其贍養義務較多情況,體現了法律對贍養較多子女的傾斜,在分割財產份額時不再額外考慮對陳俊傑多分。
五、勝訴辦案心得
全面構建遺囑效力證據鏈:從接手案件起,高度重視遺囑效力證據的收集與整理。不僅妥善保存代書遺囑原件,還積極收集代書人、見證人的證人證言,詳細記錄他們對遺囑訂立過程的描述。同時,精心整理立遺囑時的全程錄像,確保錄像內容清晰、完整,能夠真實反映林女士的精神狀態和表達意願。通過將這些證據有機整合,形成完整、堅實的證據鏈,有力證明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且是林女士真實意思表示,爲遺囑效力認定奠定堅實基礎。
精準迴應遺囑效力質疑:面對原告對遺囑效力的諸多質疑,從法律規定和事實依據兩方面精準迴應。在法律層面,深入解讀代書遺囑的相關法律條文,明確指出遺囑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在事實層面,針對原告提出的林女士精神狀態問題,結合證人證言、錄像資料以及鑑定機構的反饋,清晰闡述林女士在訂立遺囑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通過有理有據的迴應,成功化解原告對遺囑效力的質疑,贏得法院對遺囑效力的認可。
合理主張遺產分配份額:在遺產分配方面,充分闡述陳俊傑長期照顧父母的事實。收集相關證人證言,如街坊張阿姨的證言,證明陳俊傑夫婦在照顧老人方面的付出。同時,詳細說明陳俊傑因照顧父母錯失購房機會等實際情況。在主張遺產份額時,既依據遺囑繼承部分,又合理結合法定繼承中對贍養較多子女適當多分的原則,爲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遺產分配份額,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