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講:父親代書遺囑形式出錯,法院認定無效,遺產重新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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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林國鵬與林曉敏爲夫妻,二人育有六名子女,分別是林悅文、林悅蘭、林宇濤、林宇坤、林瑞峰、林旭東。林曉敏於2008年5月去世,林國鵬於2013年去世。

(二)房產背景

房屋安置:2011年,林國鵬作爲乙方與北京市某單位(甲方)簽訂《定向安置協議書(公產)》。協議顯示,乙方在xx號承租正式住宅房屋1間,該址內有在冊戶口3人,分別是戶主林曉敏、之夫林國鵬、之女林悅蘭。乙方自願放棄貨幣補償方式,原建築面積與補貼面積之和爲定向安置建築面積(38.07平方米)。乙方自願選擇二號貳居室(涉訴二號房屋),以林悅蘭名義購買;一號貳居室(涉訴一號房屋),以林國鵬名義購買。乙方以各項獎勵及騰退補助費衝抵安置房差價款,最終應付房款537639元。

購房款支付:合同簽訂後,林悅蘭支付了兩套房屋的購房款537639元。

遺囑情況:林悅文提供一份代書遺囑,內容爲林國鵬願意將一號房屋給老大林悅文。立遺囑人處林國鵬的簽字由代書人林曉敏代簽,代書人爲林曉敏,見證人爲李俊傑、趙宇高,日期爲2012年11月14日。林悅文還提供了林國鵬在北京xx醫院的病例,體格檢查一欄神志記載爲清楚。同時,林悅文申請證人李俊傑、林曉敏、趙宇高出庭對立遺囑過程作證,並提供了立遺囑過程的錄像視頻。林悅蘭、林宇坤、林旭東對證言及錄像視頻真實性認可,林宇濤、林瑞峰對證言及錄像視頻真實性不認可。

(三)其他關鍵信息

關於遺產範圍,林悅文、林悅蘭、林宇坤、林旭東主張爲涉訴一號房屋,林宇濤、林瑞峰主張爲涉訴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

林悅蘭表示若分割涉訴房屋,需要各方按照市場價格向其補償代付購房款。

各方均認可林國鵬去世前與林悅文共同居住。

涉訴一號房屋尚未辦理房產證。

各方當事人均表示不放棄繼承。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林悅文請求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林國鵬位於一號房屋。林悅文稱對父母悉心照顧,母親2008年病逝後,父親因拆遷獲得房屋,並以代寫遺囑形式將房屋給了自己。

(二)被告訴求

被告林悅蘭同意原告林悅文的訴訟請求。

被告林宇濤不同意原告林悅文的訴訟請求,不認可代書遺囑。

被告林宇坤同意原告林悅文的訴訟請求。

被告林瑞峰不同意原告林悅文的訴訟請求,不認可代書遺囑。

被告林旭東同意原告林悅文的訴訟請求。

(三)核心爭議

林國鵬的遺產範圍究竟是僅涉訴一號房屋,還是包括涉訴二號房屋。

林悅文提供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若無效,遺產應如何分配。

林悅蘭代付購房款的行爲應如何定性,其要求各繼承人支付一號房屋購房款的主張是否合理。

三、裁判結果

涉訴《定向安置xx購房合同》載明的一號房屋由原告林悅文、被告林悅蘭、被告林宇濤、被告林宇坤、被告林瑞峰、被告林旭東共同繼承,其中原告林悅文佔七分之二份額,被告林悅蘭、被告林宇坤、被告林瑞峰、被告林旭東各佔七分之一份額。待相關單位通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各方當事人應於三十日內共同配合進行辦理。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範圍認定

合同依據:根據《定向安置協議書(公產)》,林國鵬與林悅蘭各自以購房人名義與開發商分別簽訂兩份購房合同。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認定林國鵬與林悅蘭分別成爲涉訴一號和二號房屋的購買人,並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安置合理性:簽訂協議時,結合實際戶籍人口情況,林國鵬與林悅蘭各自選擇購買一套房屋,並未侵害林國鵬的合法權益。

購房款支付情況:林悅蘭爲其購買的涉訴二號房屋交納了全部購房款。林宇濤、林瑞峰雖主張涉訴二號房屋也屬於遺產範圍,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佐證,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納。另外,搬遷房屋具有公房性質,補償款中未見含有對林曉敏的補償部分,且搬遷時林曉敏已去世,故法院依據涉訴一號房屋的取得時間和來源,認定該房屋屬於林國鵬所留遺產範圍。

(二)代書遺囑效力判定

形式不符合規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而涉訴代書遺囑是由代書人代替遺囑人簽名,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

內容表達存疑:無論錄像視頻還是證人證言,均無法證明林國鵬完整、清晰、不受干擾地表達了代書遺囑所記錄的內容。錄像視頻中林國鵬沒有代書遺囑載明“我願意” 的表述,代書過程通過問答形式完成且受代書人不當引導。證人證言顯示,見證人均表示沒有聽到林國鵬表示將房屋給予林悅文。

意思表示推定不合理:代書過程中,林國鵬只是含糊說出若干獨立詞彙,法院不宜機械將詞彙連接成語句來推定林國鵬當時的真實內心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三)遺產分配

代書遺囑無效後,本案適用法定繼承。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法院根據林國鵬生前與林悅文共同居住的情況,酌情考慮林悅文應得遺產份額,最終判定林悅文佔七分之二份額,其他繼承人各佔七分之一份額。

(四)林悅蘭代付購房款定性

法院結合林悅蘭戶口遷入、購買涉訴二號房屋以及支付兩套房屋購房款的過程,考慮到林悅蘭與林國鵬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文件確認債權債務關係,林悅蘭代付購房款後也從未向林國鵬進行主張等事實情節,認定林悅蘭交納購房款行爲更符合子女對父母的資助贈與性質,故對林悅蘭要求各繼承人支付一號房屋購房款的意見不予支持。同時,本案因遺產繼承引發物權請求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法院對林悅蘭的訴訟時效抗辯意見也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重視證據的合法性與完整性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對於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要確保證據能夠證明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清晰。本案中,林悅文雖提供了代書遺囑、證人證言及錄像視頻,但因遺囑形式不符合規定以及內容表達存疑,導致遺囑無效。

(二)準確把握法律規定與事實認定

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是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的關鍵。在確定遺產範圍時,要依據合同、購房款支付等事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在判斷遺囑效力時,要熟悉遺囑的法定形式和實質要件。在遺產分配時,要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生活關係、扶養義務履行情況等因素。本案中,法院準確運用法律規定,對遺產範圍、遺囑效力及遺產分配進行了合理認定。律師要深入研究法律,精準把握案件事實,爲當事人提供準確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