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花蓮限速70「他59通過」遭罰1600元 提訴訟竟敗訴!
有網友在網上抱怨載妻小到花蓮玩,被拍到超速罰1600元,去申訴未成功,又提起行政訴訟仍敗訴,讓他無奈勞民又傷財。(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二社)
不可以身試法超速違規!臺中有民衆於去年在着妻小到花蓮玩時,行經花蓮縣新城鄉臺九線南下177.2-177.3公里處,遭到「移動式三角架(雷達測速儀)」,於現速70公里的路段拍到他時速81公里超速11公里,對此,他感到不滿,認爲當時有提前發現測速,並且將時速降到59公里,因此提起申訴但未成功,後續又提起行政訴訟,歷經近10個半月的時間,他仍然被判敗訴,讓他很無奈表示「實在擾民又勞民傷財」。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發文,他提到去年8月10日開車從臺中載着妻小到花蓮玩,於上午10時55分許行經花蓮縣新城鄉臺九線南下177.2-177.3公里處,被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測到他車速爲時速81公里,超過該限速70公里路段超過11公里,被裁罰1600元。
然而,他對於此罰單感到不滿認爲,當時於花蓮縣新城鄉臺九線南下177公里處,已發現警方擺放前有測速照相的告示牌,並且從行車紀錄器影像中錄到他的對話「有測速照相好不好,白癡喔!(意指其他車輛速度很快)」,且他經過雷達測速儀前,已經明顯減速,並且行車紀錄器的GPS顯示「通過速度爲59km/h」。
於是,他於去年8月30日收到罰單後,9月1日送件至臺中裁決所申述,並於9月23日收到回函靜候,直到10月20日收到臺中市裁決所與花蓮縣新城分局回函,表示「申述未成功」,便於10月25日遞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繳交訴訟費用300元。
接着,他於今(113)年1月3日領收臺中市裁決處「行政訴訟答辯狀」,並於2月15日領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間通知書,於3月12日下午2時45分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開庭,一直到6月13日收到高等行政法院的「敗訴判決」。
他從收到罰單後提起申訴,至提行政訴訟耗時將近10個半月的時間,因「花蓮新城分局拿出測速照相機經中央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明」,讓他得到的卻是「敗訴」結果,他不滿表示「要讓確實沒超速的民衆吞下這樣的烏龍罰單,而且記錄器影像及聲音連續不間斷,本身知道有流動測速照相機,絕對不可能以身試法超速違規,請假奔波申述,實在擾民又勞民傷財」。
對此,他也質疑「新城分局測速照相機經中央標檢局檢驗合格一年內都不會故障、不會熱當機?警方擺設有無標準對焦?」。
貼文在網上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表示,「你還請律師?真的是給他X下去了」、「政府要搶你錢你就要乖乖給,再怎麼掙扎都沒用,上次我也被限速30的拍到,雖然氣憤,但還是乖乖去繳」、「一樣路上走,毛多的人還是有」、「官字兩個口,很難說贏的」。
有網友在網上抱怨載妻小到花蓮玩,被拍到超速罰1600元,去申訴未成功,又提起行政訴訟仍敗訴,讓他無奈勞民又傷財。(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二社)
有網友在網上抱怨載妻小到花蓮玩,被拍到超速罰1600元,去申訴未成功,又提起行政訴訟仍敗訴,讓他無奈勞民又傷財。(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二社)
有網友在網上抱怨載妻小到花蓮玩,被拍到超速罰1600元,去申訴未成功,又提起行政訴訟仍敗訴,讓他無奈勞民又傷財。(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