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條款」解套孝子撞法拉利賠償金 顧立雄:民法已有規定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孝子法拉利恐千萬賠償,引起社會大衆同情。有金融界人士發起訂「超跑條款」,規定「非刻意碰撞汽車賠償上限」。但曾任律師的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目前民法已有規定,損害額度影響生計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

新北市一名20歲林姓「孝子」幫單親母親開車送貨時,因疲勞駕駛、精神恍惚,撞上4部法拉利千萬超跑,恐賠上千萬元,引起社會大衆同情。

永豐金案吹哨者張晉源在臉書上呼籲訂定「超跑條款」,非刻意撞上超跑,賠償必須有上限,減少貧富差距亂象

立委徐永明今天(20日)在立法院詢問,超跑滿街跑,但民衆投保超額責任險僅有10%,金管會是否要做宣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以過去曾任律師的經驗指出,現在民法第218條,就有訂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顧立雄解釋,若損害額度影響生計,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條款,這主要是在民法侵權,跟有沒有保險無關,即便保險賠付,仍是會代位求償,結論仍是跟民法侵權行爲有關

立委江永昌質問顧立雄,光用民法218條就夠用嗎?爲什麼不能由保險機制處理?

顧立雄表示,保險機制是保險公司去賠償被保險人,賠完後要代位去跟加害人求償,保險是根據保險契約,最後求償還是根據民法,談保險如何設計,最終還是得面臨求償。基本上還是要回到民法損害賠償原理,就算雙方都有保險,保險賠完還是回到民法,從底層的民法去設計,無法用保險機制去做損害賠償。

顧立雄強調,保險只是第一層做填補,保險公司拿到民法侵權行爲去代位求償,民法侵權權利就要回到民法。交通事故公共性,因爲車子價值不同,肇事比例低,就要對賠償做一定上限,「我唯一想到的只有用民法中特別法中去做規範。」

根據保險局資料,強制車險目前投保率約99.54%、第三人責任險投保率約55.43%、超額責任險共10.62%,超額責任險保額上看3000萬元,保費約1000到3000元。

立委劉建國建議,強制車險是強制要保,但有些人連800元第三人責任險都不願去保,金管會應跟保險業者討論,針對弱勢族羣,超額保險負擔別太沉重。

顧立雄回問:「委員你的意思是,有沒有可能因爲身分不同,超額保險採不同費率?我感覺上不太...超額保險是商業保險,要考量對價行爲。」

顧立雄會後受訪表示,商業保險當然是依照風險對比對價性,來訂這個匯率,若說以身份訂不同費率,這無法想像。

顧立雄最後表示,如果立法院針對此事件就要立法,千萬要審慎,任何立法都會有漣漪效應,「金管會只管保險這一塊,我今天已經講越線了!」若要在民法立特別法,是由法務部主政,如果針對交通事故,當然還要去參考交通部意見,若最終在民法218條有個特別法,回過頭來金管會主政的商業保險的設計當然會「Fol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