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罰美麗華影城翻案成功 電影院不得全面禁帶外食
電影院業者將不得再施行全面「禁帶外食」規定了!喧騰一時的臺北市府依行政院前新聞局行政命令,對美麗華影城全面「禁帶外食」規定裁罰案,經美麗華提出行政訴訟獲判勝訴,北市府不服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20日改判北市府勝訴,全案定讞,美麗華需繳罰款14萬,全案也將成爲保護消費者權益判例。
▲美麗華大直影城禁帶外食;遭北市府裁罰案,北市府翻案成功全案定讞,最高行政院改判北市府勝訴美麗華需繳交罰款。(圖/資料照)
美麗華大直影城4個放映廳院,被北市查獲施行全面「禁帶外食」規定,而行政院前新聞局卻是在99年間以行政命令頒佈,「電影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但可以禁止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入場」,等於是有限度而非全面的禁帶外食,因此,北市府裁罰美麗華影城6萬元,並限期改善,但美麗華拒絕配合,市府再開罰8萬元,總計開罰14萬元。
美麗華影城不服北市府裁罰,向臺北高等行政法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後於去年判決臺北市府敗訴,並指消費者可不可以攜帶食物入場,是電影院業者的「職業執行自由」,新聞局行政命令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自由,判美麗華影城免罰。
北市府也不服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結果今日出爐,改判北市府勝訴,全案至此定讞。最高行認爲,北市府依該行政命令裁罰並未違地方自治法,及法律明確、保留、比例等原則,美麗華影城需繳交14萬元裁罰款。全案也將成爲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