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債務人惡意轉移房產,債權人起訴維權勝訴案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在債權債務糾紛與房產交易緊密交織的複雜法律環境中,每一起案件都宛如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充滿了挑戰與機遇。接下來,讓我們深入剖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撤銷糾紛案件,從律師的視角出發,全面解析案件背後的法律邏輯、訴訟策略以及辦案心得。

一、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劉睿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撤銷王琳與王浩於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撤銷房屋登記。劉睿稱,2018年3月27日及4月1日,王琳與孫宇、李強分別共同向其借款162萬元及60萬元。借款到期後,對方未按約定償還,劉睿訴至法院,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但王琳等人未履行給付義務,劉睿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王琳在2020年4月24日將其名下位於北京市大興區S室及-2層A車庫轉讓給王浩(系王琳的哥哥),樓房轉讓價1642000元,車庫轉讓價138000元。經劉睿調查,該房市場價約500萬左右,車庫25萬左右,轉讓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致使其債權無法實現。

(二)被告抗辯

1. 王琳:不同意劉睿的訴訟請求,稱222萬元並非自己使用,而是其他人使用,且其他人承諾還款但未履行。涉案房屋是趙悅購買的,自己未支付購房款,房屋實際由趙悅居住,過戶給王浩是因爲趙悅知道自己被起訴執行,怕影響房產,便找王浩背戶,過戶費也是趙悅出的。

2. 王浩:認可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事實,但表示房產是趙悅購買的,借名買房並不違法,該房產本身就不是王琳的,所以過戶登記未損害劉睿的利益。

3. 趙悅:稱涉案房屋是自己於2013年購買,總房款238萬元。原計劃支付50%首付款,剩餘50%貸款,但因貸款需夫妻簽字,王琳妻子不同意,所以支付了全款,房屋登記在王琳名下。購房款分兩次支付:2014年1月3日支付166萬元(其中120萬轉賬給案外人張偉後由張偉賬戶支付、46萬元現金支付)、2014年11月14日現金支付723506元。房屋購買後,居住、裝修、物業費等支出均由自己負擔。因王琳知曉自己涉及訴訟,便找王浩背戶,過戶費用也由自己承擔,自己與王浩簽署了借名買房協議。還強調債權人撤銷權的前提是影響債權人利益,而涉案房屋本身不是王琳的,不影響劉睿原本債權利益。

(三)法院查明事實

1. 債權確認與執行情況:2020年2月,劉睿以民間借貸糾紛爲由起訴李強、孫宇、王琳兩個案件,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還款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調解書生效後,三人未履行付款義務,劉睿申請強制執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分別於2020年12月25日和2021年9月28日出具裁定書,因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 房屋買賣及過戶情況:2020年4月24日,王琳與王浩簽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琳向王浩出售北京市大興區S室房產,售價1642000元,買受人於當日支付購房款。同日,該房產由王琳名下過戶登記至王浩名下,但王浩未支付相應購房款。

3. 借名買房相關主張與證據:庭審中,王琳、王浩、趙悅均主張涉案房產實際系趙悅於2013年全款出資購買,實際權利人爲趙悅,趙悅與王琳系借名買房,房屋實際由趙悅居住,後趙悅又與王浩簽署借名買房協議,故房屋由王琳名下過戶登記至王浩名下。趙悅爲此提交了案外人張偉銀行卡流水、北京M公司出具的房款發票、收費證明、收據及繳費流水、與王浩簽署的《借名買房協議》、案外人周瑤銀行卡交易記錄等證據。王琳提交了自己名下部分銀行流水,欲證明未支付購房款。經當事人確認,王琳、王浩系親兄弟關係,趙悅與王琳、王浩系表兄弟關係,張偉與王琳、王浩系堂兄弟關係。

(四)裁判結果

1. 撤銷王琳、王浩於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 撤銷王琳將坐落於北京市大興區S室的房產轉移登記給王浩的過戶登記,恢復該房屋登記至王琳名下。

3. 王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睿律師費損失50000元。

二、勝訴策略剖析

(一)聚焦債權合法性與未清償事實

首要任務是明確並強調劉睿對王琳債權的合法性以及未獲清償的事實。通過向法院提交民間借貸糾紛的調解書以及執行裁定書,清晰地展示了劉睿的合法債權在執行終結時仍未得到清償,爲後續主張債權人撤銷權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拆解借名買房抗辯證據鏈

針對被告方提出的借名買房抗辯,我們深入分析被告提交的證據。鑑於王琳、王浩、趙悅及案外人張偉之間的親屬關係,趙悅提交的證據雖多,但存在諸多疑點。例如,現金支付購房款部分缺乏足夠的旁證,物業費等繳費流水也不足以確鑿證明房屋實際由趙悅居住。通過對這些證據的細緻分析和質疑,成功削弱了被告方借名買房抗辯的證明效力。

(三)強調物權公示與責任財產認定

從法律原理出發,強調在借名買房情形下,基於物權公示效力,登記在王琳名下的房屋原則上屬於其責任財產。在王琳對劉睿負有債務未履行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給王浩且未獲對價,明顯損害了劉睿的債權。運用這一法律邏輯,有力地支撐了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過戶登記的主張。

(四)夯實律師費賠償請求依據

對於劉睿主張的律師費賠償,我們提交了詳細的代理協議及發票,明確了律師費支出與本案的關聯性和合理性,使法院認可了這一訴訟請求,爲當事人爭取到了更多的權益。

三、辦案經驗總結

(一)全面深入挖掘證據

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全面收集證據至關重要。不僅要關注直接證據,如借款合同、調解書、房屋買賣合同等,還要對間接證據進行細緻梳理,像本案中被告方提交的借名買房相關證據,從各個細節入手,挖掘其中的矛盾和疑點,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增強自身主張的可信度。

(二)精準把握法律條文與原理

深入理解和準確運用相關法律條文是勝訴的關鍵。在本案中,對債權人撤銷權、物權公示原則等法律條文和原理的精準把握,使我們能夠在庭審中從不同角度進行論證,有力地反駁對方觀點,爲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三)靈活應對庭審突發情況

庭審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突發情況,如對方提出新的證據或觀點。這就要求律師具備靈活應變的能力,根據庭審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策略。在本案中,面對被告方的借名買房抗辯,我們迅速調整思路,從證據關聯性、真實性等方面進行反擊,始終掌握庭審主動權。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地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