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起訴我方名下房爲老人遺產,法院駁回,北京房產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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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劉正國與吳婉霞爲夫妻,育有子女劉宏輝、劉俊傑、劉嘉貴、劉慧強。劉正國、吳婉霞的父母均早於二人離世,且無其他繼承人。李悅琳系劉嘉貴之女。2014 年 7 月 20 日,劉正國去世,2018 年 9 月 21 日,吳婉霞去世。
劉正國、吳婉霞生前擁有兩處院落房屋。一處是劉正國繼承其父劉福源的私產平房,另一處是1985 年經批示獲得的農村個人建房使用土地許可證上所載的宅基地,該宅基地上有三間房屋。1994 年,劉宏輝名下位於北京市通州區復興莊 M 號房屋(含西房 1 間、北房 3 間,由劉宏輝出資建造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拆遷,劉宏輝一家三口被認定爲被遷戶,按拆一還一政策置換取得 X 號房屋,面積差價由劉宏輝支付,並於 1999 年 2 月 5 日登記在劉宏輝名下。2021 年 6 月,劉宏輝將 X 號房屋出售給案外人。
2004 年 5 月 15 日,劉正國與北京市通州區 C 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樓房購銷合同》,以 110000 元購買 Y 號房屋。但李悅琳稱購房款由其支付,並提供 C 村委會出具的收據(今收到李悅琳(劉正國)樓款 110000 元整)、《供暖協議書》(用戶姓名爲 “李悅琳”)、《物業委託管理協議》(委託方爲 “李悅琳”,產權人簽字爲 “李悅琳”)以及 2004 年 6 月 15 日的《公證書》(公證的《聲明》表明 Y 號房屋爲李悅琳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其所有,劉正國、吳婉霞不擁有產權)。
2014 年 6 月 26 日,劉正國、吳婉霞書立《代書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北京市通州區 N 號兩居室一套私產房由大兒子劉宏輝、二女兒劉慧強繼承,並聲明無其他債權債務可繼承。2021 年 1 月 4 日,劉宏輝、劉慧強就 N 號房屋的繼承起訴劉嘉貴、劉俊傑,法院判決 N 號房屋由劉宏輝、劉慧強共同繼承,劉宏輝給付劉俊傑 4000 元。劉俊傑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爭議焦點
X 號房屋的歸屬及遺產認定:
劉俊傑主張X 號房屋系被繼承人劉正國、吳婉霞通過拆遷安置獲得的遺產,要求分割折價款的四分之一。劉宏輝辯稱 X 號房屋爲其私有財產,由其名下 M 號房屋拆遷置換而來,面積差價由其支付並取得產權證書,且劉正國、吳婉霞的遺產僅爲 N 號房屋,X 號房屋已出售,本案當事人無權處分。
Y 號房屋的歸屬及遺產認定:
劉俊傑認爲Y 號房屋系被繼承人基於原宅基地房屋財產權利獲得的拆遷安置房屋,雖爲小產權房但有權要求分割使用權的四分之一份額。劉嘉貴、劉慧強及第三人李悅琳稱 Y 號房屋由李悅琳出資購買,劉正國、吳婉霞已書立《公證書》表明歸李悅琳所有,並非遺產。
三、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原告劉俊傑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及N 號房屋繼承:
被繼承人劉正國、吳婉霞生前立有《代書遺囑》處分N 號房屋,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關於 N 號房屋的繼承問題,已通過另案訴訟處理完畢,法院判決符合遺囑內容及法律規定。
X 號房屋遺產認定:
X 號房屋早在 1999 年就登記在劉宏輝名下,距離劉正國、吳婉霞去世有較長時間。劉俊傑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X 號房屋屬於劉正國、吳婉霞的遺產。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劉俊傑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法院對其要求分割 X 號房屋折價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Y 號房屋遺產認定:
從李悅琳提供的證據來看,包括C 村委會出具的收據、相關協議以及《公證書》等,相互印證表明 Y 號房屋雖合同簽署人爲劉正國,但實際出資人爲李悅琳,且劉正國、吳婉霞通過《公證書》明確表示不擁有該房屋產權。因此,Y 號房屋並非劉正國、吳婉霞的遺產,法院對劉俊傑要求分割 Y 號房屋使用權份額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重視證據收集與審查: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至關重要。作爲主張方,需全面收集能夠證明遺產歸屬的各類證據,如產權證書、合同、遺囑、公證書等。同時,對於對方提供的證據要進行細緻審查,判斷其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熟悉遺產繼承相關法律條文,包括遺產的定義、繼承的開始時間、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等。本案中,準確依據遺囑繼承的規定處理N 號房屋繼承,以及根據遺產的定義判斷 X 號和 Y 號房屋是否屬於遺產,體現了對法律條文精準把握的重要性。
關注房產產權登記及歷史沿革:涉及房產繼承糾紛,房產的產權登記情況及取得歷史至關重要。X 號房屋長期登記在劉宏輝名下,這一事實對認定其歸屬起到關鍵作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要詳細梳理房產從取得、變更到爭議發生時的整個歷史過程,結合法律規定準確判斷產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