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不是凶宅!驚知30年前有人輕生亡 女買主求償258萬勝訴
簽約時保證不是凶宅,後來卻得知30年前有人輕生亡,女買主求償258萬勝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女子小萱(化名)在2021年11月,以750萬元的價格,向男子阿國(化名)購買房地,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條約中註明「保證房屋不是凶宅,且不曾發生任何事故」,不料,小萱在交屋後發現,前屋主的配偶在30年前在屋內輕生亡,憤而提告求償258萬6750萬元。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得知前屋主配偶在30年前於屋內輕生死亡後,就寄存證信函告知阿國,依法請求買賣價格減價,並依不當得利就減價金額請求返還。阿國則辯稱,小萱所稱非自然死亡事件,到他買到該房地之間,歷時近30年,有5位不同所有權人,他無從知道並事先告知是否是凶宅。
法官認,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而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民法第373條、第354條、第359條規定,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法官檢視小萱與阿國簽訂的契約書,第15條約定:「乙方(指阿國)保證本案非輻射屋,不是凶宅、不是海砂屋,且乙方保證不曾發生任何事故。」而經法院委託估價師鑑價結果,該房屋因瑕疵污名化,價值減損金額爲263萬1587元。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阿國給付258萬6750元,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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