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斃命不算「兇船」 買主求償遭駁回

▲與凶宅不同,買到「兇船」無法退錢。

東森新聞記者國寶黃茹婷基隆報導

出過意外的房子被列爲「凶宅」,出過意外的船隻是不是也算「兇船」?洪姓男子去年4月多和股東集資420萬元,購買一艘基隆籍漁船,但事後發現漁船常故障,追問其他漁民才知道這艘船曾發生船員喪命的意外。洪男認爲買到兇船憤而提告,但法官認爲漁船和房屋性質不同,駁回聲請。

這艘白色漁船「新進春16號」停在外木山港口,已經很久沒有出海,它被洪姓船家認定是兇船。去年4月,洪男和股東合資420萬元買下這艘漁船,還砸了1百多萬元整理,出海捕魚沒幾次,船隻卻經常故障,捕魚作業也不太順利,事後詢問才知道,這艘船曾發生纜繩打死船員的意外,但前船主事前並沒告知,大家心裡毛毛的,因此半年多來纔出海10多天而已。

「沒有先告訴我,因此應該要低價一點。」洪先生認定船隻爲不動產,應該和房子一樣,有人喪命可判定爲凶宅,希望對方返還3成價金。前船主則表示有提醒對方要先詢問漁船先前的情形,洪男卻沒提問。

法官認爲,漁船出海捕魚難免會有意外,和房屋不一樣,因此駁回聲請。對此,船主無奈接受,加上船隻停泊虛耗太多資金,決定不再上訴,擇日整裝出海,希望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