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對左德剛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
12月2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萬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楊屍體在安徽省潁上縣江店孜鎮原區政府公用廁所糞坑內被發現,經鑑定,周楊繫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左德剛等五人犯盜竊罪,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案歷經法院多次審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不予覈准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對本案作出判決,以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銷原一審判決對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剛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宣判後,被害人母親不服,向安徽高院提出申訴。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出抗訴。安徽高院於2020年7月6日立案複查,認爲原判決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經安徽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2020年8月5日作出再審決定,於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
安徽高院經再審審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審被告人左德剛因懷疑被害人周楊盜竊其網吧的空調外機,邀集同案人陳永宣、楊士慶到潁上縣江店孜鎮汽車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周楊帶上車行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附近停車。下車後,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逼問周楊是否偷空調,並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周楊被打後,逃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剛採用繩勒、手掐周楊的頸部,陳永宣繩勒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後三人將周楊屍體拋入廁所糞坑內,乘石某的車逃離現場。同年2月25日,周楊屍體被發現。
2010年5月27日,同案盜竊犯劉道勝向司法機關檢舉了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殺害周楊的事實。
安徽高院經再審認爲,(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關於對左德剛的供述不作爲非法證據排除的決定正確,應予確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與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周楊生命的犯罪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左德剛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爲,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據此改判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對出庭檢察員、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本案認定左德剛構成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左德剛及其辯護人提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不予採納。本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剛的行爲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觀惡性大,且作案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現有證據尚達不到判處左德剛死刑立即執行的證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裁定不予覈准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遂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