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1·19”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
(原標題:平陽“1·19”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杭州2月3日電(記者魏一駿)2月3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功迅故意殺人、搶劫一案並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功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楊功迅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功迅之父與楊某垢(被害人,歿年47歲)之父爲遠堂兄弟,2018年1月,雙方因屋前菜園地界線發生糾紛並互毆,後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之後,楊功迅之父因冠心病住院進行手術,楊功迅歸咎於此前的糾紛,反悔和解。其間,屬地社區書記白某已(被害人,歿年47歲)等相關人員多次組織調解,楊功迅領取部分調解款後又反悔,雙方矛盾未完全化解。加之婚姻變故、經濟狀況惡化等,楊功迅遂心生怨恨,預謀報復。
2023年1月19日7時50分至8時20分許,楊功迅在平陽縣內以砍刀劈砍、駕車撞擊等手段,致被害人白某已、陳某綠(歿年66歲)、楊某英(歿年78歲)、陳某連(歿年73歲)、楊某垢、王某玉(歿年70歲)6人死亡及楊某燕輕傷。作案途中,楊功迅持刀威脅劫取了陳某的轎車。後楊功迅投案。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楊功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6人死亡、1人輕傷,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持刀威脅方式劫取他人車輛,其行爲構成搶劫罪,應予數罪併罰。楊功迅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雖楊功迅有自首情節,但其採取極端暴力的方式泄憤報復,殘殺無辜老弱,於法不容,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旁聽了庭審。
另據瞭解,該案發生後,市縣兩級紀檢監察機關已依規依紀依法對16名在矛盾化解中作風不實、履職不力的黨員幹部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