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次酒駕繳罰金難警惕 檢察官改要他入監「坐好坐滿」
楊姓粗工2007年及2016年就有3次酒駕判刑前科,2018年3月他竟又犯下2次酒駕,其中一件還肇事。法官雖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但檢方認爲楊男一犯再犯,「不入獄難以警惕」,直接拘提他入監。楊男不服2度抗告,但法官認爲檢察官裁定未違法,判他敗訴,得做好坐滿才能出獄。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本身從事建築粗工,2007年酒駕2次,遭法院分判拘役55日及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016年又酒駕被逮,判刑4月。他3次都選擇繳罰金,29萬5千元全繳給國庫換得自由身,但他顯然沒得到教訓。
2018年3月,他因酒後騎機車違規與另一輛機車相撞,遭法院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同月26日又遭警察逮到他酒駕,第5次法辦,依然判6月可易科。但第4件囑託彰化地檢署代爲執行時,檢察官認爲楊男不應再給予罰金,應改入監服刑才能警惕,2判決合併執行10月,改通知他入監。楊男未按時到案,遭檢察官拘提,直接入獄。
楊男坐了2個多月的牢,向臺中地方法院抗告,辯稱法官判決可易科罰金,檢察官卻不讓他易科罰金,他上有年邁母親,另有妻子需扶養,且已於受罰後幡然悔悟,聲明剩餘刑期可以易科罰金,讓他提早出獄。
臺中地院認爲,法官諭知易科罰金,與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是2件事。檢察官認爲楊男不入獄,難收遏止矯正之效,裁定並未違法。楊男宣稱有老母、妻子要扶養,如果真顧念及此,理應不再犯酒駕,而非入獄後拿這項理由辯解。法官最後駁回楊男抗告,他雖又向臺中高分院抗告仍遭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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