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選舉受刑人可投票 法官裁定理由曝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準,監獄設投票所並非不可行,只要有相關維安設備,須讓受刑人投票。(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受刑人因遭關押在監獄內無法投票,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無法參與明年1月13日的總統副總統及立委投票,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準,是因認爲「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之國民」,且在監獄設投票所並非不可行,只要有相關的維安設備,須讓受刑人投票。
北高行政法院由審判長蕭忠仁及法官林秀圓、羅月君組成的合議庭認爲,我國採民主政體,憲法第17條保障之選舉權,乃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之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符合法定資格之選舉人,均得於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中參與投票,以具體實現憲法第1條及第2條揭示之民主原則。
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基本權除有對抗來自於國家侵害之消極防禦功能,也有請求國家給付之積極受益功能,尤以程序性之給付與保障爲是,國家應提供一定之軟體法制及硬體建置,確保人民得以實現基本權利。
總統選罷法與公職選罷法明文規定國家應辦理相關選舉,供人民行使參政權,如果林姓受刑人的選舉權遭受不合理限制,林自得請求除去,如國家未依法提供遂行實現權利,受刑人得依法請求國家給付,據此而生相關爭議。
合議庭認爲,一名選舉人投票所需時間不過數分鐘,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費時查證,整體投票所需時間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時之戒護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之維護,法務部表明會配合辦理投開票所之維安作業,桃原選委會也可以請求其他機關與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無窒礙,而外部監督部分,也可運用科技設備方式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