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違規扣車牌 規定業者要告民衆才能領回
政府大力推廣觀光產業,加上鼓勵使用大衆運輸工具,許多民衆會選擇到當地租車,但是如果租車發生違規被扣車牌,承租人不只要挨罰,還會被告!因爲依法如果民衆租車發生違規,出租的車輛要被吊牌3個月,而租車公司只能透過向民衆提告,才能領回牌照或車輛。▼許多民衆近來出遊改採當地租車,卻不知一旦違規不僅挨罰還會被告。(資料畫面/取自東森新聞)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出租的車輛必須處以吊牌3個月處分,租賃公司也必須向法院對承租的民衆提出損失賠償訴訟,始可領回牌照或車輛。這項規定造成很多異議案件,經法院裁定撤銷扣牌的行政處分的比率高達80%。
臺北市議員戴錫欽表示,原本裁罰的出發點,是以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爲「同一人」,且其立法目的系以「扣牌」的行政處分嚇阻違規駕駛,來維護行車安全。但租車期間,汽車駕駛人與所有人並非同屬一人,對租車公司的車輛扣牌,並無法讓駕駛人記取教訓,如此行政手段既不合情、更不合理。
而相關的情形屢次發生,不僅被告的民衆傻眼,租車業者也是不堪其擾,臺北市議員汪志冰就曾接獲民衆陳情,表示因爲駕駛租賃公司的車超速60公里而受罰,按處罰條例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他願意繳納罰單,並另外賠償租賃公司三個月的租金損失,但政府竟規定租賃公司必須告他才能免罰吊扣車牌的處分。
汪志冰轉述民衆的質疑:「違反交通規則的人都願意負責了,爲什麼行政機關這麼鴨霸,一定要叫租賃公司告我,讓我一直跑法院,這樣不是勞民傷財、浪費司法資源嗎?」
而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劉裕昭總幹事指出,現在臺北市的小客車租賃公司超過360家,租賃小客車共67,823輛,小貨車租賃公司也有48家,車輛13,632輛,全省租賃車輛已突破10萬輛,影響層面很廣,有關單位不應該坐視不管。
但由於修法權責是在交通部,經兩位議員要求,臺北市交通局承諾將發函給交通部,建議主動修法,或制定相關行政命令,來補正法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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