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做專業事 律所撰寫招股書還需慎行

由證監會、司法部於不久前修訂發佈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於在新股發行環節,市場更多關注的是發行人與保薦機構,而對律師事務所往往都忽視了,以至此次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發佈,並沒有引起市場的足夠重視。

實際上,這次新發布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是足以在IPO市場掀起波瀾的。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組織起草招股說明書等與證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文件。同時鼓勵律師事務所在組織起草招股說明書時,對招股說明書中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進行驗證,製作驗證筆錄。根據這一條款,以後在IPO市場,律師事務所就可以與保薦機構搶飯吃了。一直以來都由保薦機構執筆撰寫的招股說明書,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來起草了。

打破券商對保薦業務的壟斷,這確實是一件值得探索的事情。畢竟在過去由於券商對保薦業務的長期壟斷,給市場帶來了不少的負面影響。比如,券商爲了一己私利不惜損害公衆投資者利益,甚至損害股市的根本利益;又比如,券商幫助發行人弄虛作假,或對發行人弄虛作假視而不見。至於券商作爲保薦人在保薦的過程中瀆職,這更是屢見不鮮,以至在IPO市場,保薦變成了只薦不保。所以,如果在IPO環節真的能夠打破券商對保薦業務的壟斷,這確實是一件大好事。

但如何打破券商對保薦業務的壟斷,由誰來打破券商對保薦業務的壟斷,這是值得研究的一件事情。個人以爲,由律師事務所來打破這種壟斷,目前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說明書的做法還是應該慎行。

首先,撰寫招股說明書這是保薦業務範疇內的事情,所謂專業人做專業事,所以撰寫招股說明書,只能是保薦人員來完成的事情。這件事情顯然不是一名或幾名律師所能夠完成的。畢竟在這裡涉及到的專業不同。律師的強項在於法律問題,而在保薦業務和財務部分的實力是不夠的。而且從專業管理的角度來說,撰寫招股說明書的人員,必須是有從業資格要求的,必須是保薦代表人。而律師的從業資格與保薦代表人是兩回事,二者不能混爲一談。

其次,由券商出任保薦人這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比如,《證券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而發行人既然聘請了證券公司也即券商作爲保薦人,那麼撰寫招股說明書就是保薦人的份內之事,沒有必要由律師事務所來代勞,實際上基於從業資格的限制,律師事務所也代勞不了。

其三,由保薦人來撰寫招股說明書,這也是方便追責的需要。《證券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證券發行註冊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註冊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招股說明書是由律師事務所撰寫的,那麼應該追究的就是律師事務所的責任,而不是保薦人的責任。

進一步來說,如果招股說明書由律師事務所撰寫,但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卻不追究律師事務所的責任,這豈不是責權利相脫節了?如此一來,由律師事務所撰寫的招股說明書誰來對其負責?而且作爲保薦機構來說,不履行撰寫招股說明書的職責,這是不是有瀆職的嫌疑呢?

所以,從現階段來說,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說明書這顯然是不可行的。這不僅有法律上的限制,也有專業方面的限制,同時還有責任方面的限制。當然,從長遠的角度來看,由律師事務所來打破券商對保薦業務的壟斷,這是值得探討的。而這其中的關鍵是,律師事務所裡不只是有律師,還必須擁有一定力量的保薦人員,律師事務所本身也需要取得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在此基礎上,再對《證券法》第十條進行修改,將“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修改爲“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擔任保薦人”。如此一來,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說明書也就名正言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