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角色歸位,律師能否取代券商撰寫招股書?

時代商學院 孫華秋

8月6日,監管層正醞釀由律所撰寫招股書的消息迅速引起市場強烈關注。

在科創板註冊制實施兩週年之際,資本市場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呼聲再起。據媒體報道,上週某地方證監局召開了一場中介機構組織座談會,徵詢下一步註冊制改革建議。其中,局領導向出席的中介機構提問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書的可行性。

據不同渠道獲悉,今年以來監管層已在不同場合向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會上有觀點稱,計劃安排發行人律師寫招股書,或以科創板爲試點。

而早在9年前(2012年),《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10號)第一條之(三)款規定:“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但該意見因各種原因最終沒落地。

事實上,目前美股與港股均由律師主筆招股書。而這些成熟的資本市場都有哪些實踐經驗可參考?第一,通常招股說明書都是由承銷商律師或發行人律師負責起草和統籌,並由承銷商律師負責覈查驗證。第二,由負責起草招股說明書的律師召集招股書撰寫專題會議,將招股說明書各章節的撰寫負責方和協助方一一分解明確,最終由律師負責統稿和定稿招股說明書。

有業內人士指出,若律師撰寫招股說明書能在中國落地,將被解讀爲中國接軌國際規則的一大舉措。

但部分券商投行人士則認爲,在目前監管環境下,落實券商責任是監管層的重要抓手,這種現象在短期內難以發生改變,除非監管意識發生轉變,否則“招股書交由律所撰寫”難落地。

招股書直接影響公衆投資判斷,是證監會發審機構審覈工作的核心載體,對體現IPO的工作質量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爲了更好地體現招股說明書的規範性和可讀性,參考成熟資本市場做法,由律師撰寫招股說明書,會不會更有利於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爲此,時代商學院邀請了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賢安、冰川網絡(300533.SZ)董秘梅薇紅、新財董董事長彭欽文一衆業內資深人士共同探討招股說明書由律師撰寫這一資本市場改革話題,聆聽來自市場一線的的聲音。

時代商學院:招股說明書由券商投行改爲律師事務所撰寫是否可行?科創板能否成爲試點?

冰川網絡梅薇紅:招股說明書作爲法定信息披露文件,需要撰寫人站在客觀、中立、嚴謹的立場,律師是很好的人選。招股說明書撰寫對券商而言需要耗費投行從業者大量時間和精力,阻礙其充分發揮投行的核心競爭力。若有其他機構能撰寫招股說明書,對投行也來說,也有時間和精力去做更專業的事,是一種“雙贏”的變革。

新財董彭欽文:對於招股書由券商投行改爲律所撰寫的這個改革方向,我是持認同和肯定的態度。註冊制是以信息披露爲核心,招股書的撰寫不是隻有券商才能寫,國際慣例就是律師負責寫招股書。無論是科創板還是創業板,都可以與國際接軌,學習國際通用的先進經驗,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手段循序漸進,推動資本市場資源有效配置。

德恆律所王賢安:註冊制背景下,律師撰寫招股說明書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據IPO特點,券商的職能可以更多體現在項目管理、整體協調、上市保薦、股票定價和銷售等方面,從專業角度做好行業研究、企業發展戰略分析,將核心價值體現在對投資價值和企業競爭力的挖掘方面;基於專業特點,由律師撰寫招股書,內容和表達方面可能會更嚴謹和規範,更能體現律師的專業價值,也更能體現招股說明書作爲A股IPO項目必備的“法律文件”的屬性。

另外,在A股IPO項目中,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要承諾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如果因招股說明書存在上述問題導致投資者損失,投資者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特定情形下也可以追究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招股說明書由專業律師起草可能會有助於減少相關當事方的法律責任風險。

對於律師如何參與招股說明書的製作,王賢安認爲,是否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供參考:第一,由券商進行統籌協調,律師撰寫招股說明書中除財務審計等其它比較專業範圍之外的章節,律師參與招股書審閱,最後由券商負責彙總完成招股說明書的製作;第二,由律師進行統籌協調招股說明書撰寫,涉及行業與技術、財務審計等其它比較專業的內容由律師組織行業諮詢、會計師等專業機構撰寫,最後由律師進行彙總完成招股說明書的製作。

王賢安還表示,目前A股IPO項目發行人律師雖然尚未主要參與招股說明書的撰寫工作,但實踐中招股說明書有些章節主體內容會取用發行人律師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且發行人律師通常也會參與招股說明書的審閱和修訂。此外,很多境內律師在參與境外IPO項目過程中,會負責撰寫招股說明書正文中與發行人中國境內行業監管有關法律法規和部分附錄(H股章程摘要、外匯和稅收等),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招股說明書的撰寫經驗。在目前國內IPO實踐中,已有越來越多券商直接聘請律師協助其完成底稿資料收集和招股說明書部分章節撰寫等工作。

時代商學院:註冊制背景下,在中介機構合規監管方面有哪些問題亟待改善?

新財董彭欽文:註冊制需要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好資本市場“看門人”使命。但目前A股中介機構的確存在一些執業質量不高的問題。就我所瞭解,目前中介機構的壓力是非常大的,一方面,過去履職責任壓力小,監管日益趨嚴後,履職要求和壓力變大了;另一方面,合規監管過度壓在中介機構身上,甚至一些非自身問題也會導致中介機構發生“責任連坐”處罰。

因此,合規監管要做到有針對性,分工明確,釐清責任。在制度層面,要明確註冊制下中介機構的職責範圍和執業準則,區分中介機構的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促進中介機構各司其職,在各自專業領域發揮優勢。針對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問題,要劃定各自的責任紅線,不應“一刀切”地機械式執法。

德恆律所王賢安:在中介機構監管合規方面,建議進一步明確各中介機構的工作範圍和職責邊界,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職、合規執業、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做到責權利相結合、責權利相匹配。需要合理定位中介機構的功能和作用,基於中介機構的地位和角色,其在實際工作中客觀上會遇到一些限制或信息不對稱的情形,所以在信息披露等方面需明確和落實企業是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相關意見的主要功能是增信而非擔保或承諾。

若中介機構確有責任的,應根據其主觀上是否故意、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等不同的過錯情形,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非一味地承擔連帶責任。對確需承擔責任的中介機構的賠償金額,建議要考慮其收費情況,如果中介機構是一般性過錯或與投資者損失的因果關係不大,判令中介機構承擔與其收費金額嚴重不相符的高額賠償可能不合適,這將大大增加中介機構的行業執業風險,不利於行業穩定和發展,也不利於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冰川網絡梅薇紅:註冊制以信披爲核心,作爲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券商、律所、會計所等中介機構需要確保發行人信披真實準確完整,那麼這就要求中介機構的專業審慎和歸位盡責缺一不可。此外,保薦機構還要有能力發現、培育有投資價值的好公司,爲投資者提供更有價值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