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員警9槍殺外勞遭控業務過失致死 改輕判6月緩刑3年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竹員警陳崇文,2017年在處理越南籍失聯移工阮國非砸毀小貨車案件時,對外勞連開9槍,射殺致死,遭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審陳員家屬以260萬元達成和解,因此將陳員判刑8月、緩刑3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31日宣判,仍認定陳員有罪,但改輕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宣告緩刑3年。

本案因新竹縣竹北分局警員陳崇文,在2017年8月31日上午10時許,到竹北市一處溪洲處理民衆報案車輛毀損案。當時越南籍失聯移工阮國非未着衣物、坐在擋風玻璃遭砸破的小貨車前座。陳崇文上前盤問,但阮男跳下車抵抗雙方對抗過程中,陳員攜帶的甩棍與辣椒水均用完。

之後阮男衝向警車打開車門,陳員從警車後方追趕至車門旁,隨即拔出警槍,11秒內對男擊發9槍。阮男癱軟滑下警車車廂,但仍鑽入車底,丟擲物品,以微弱動作反抗。陳員與支援警力在開槍12分鐘後將阮男上銬。而阮男經過急救後,仍不治身亡。

家屬提告,檢方偵辦後,認爲阮男因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導致生理反應異於常人,遭警棍、辣椒水攻擊均無痛感而繼續抵抗。不過檢方認爲員警雖依法用槍,但使用過當,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避免傷及致命部位規定,因此仍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名起訴陳員,並以符合自首要件爲由,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一審法院審理時,陳員以260萬元與家屬達成和解,但一審仍認定陳員有罪,將他判刑8月,但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交付保護管束。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陳崇文當庭請求合議庭,在量刑時審酌他在單警作業壓力下,無法精準掌握開槍次數,請求將刑度減爲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高院合議庭聽見他的請求,二審31日宣判時,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此外高院還認爲,陳員未來應無再犯可能,所以這次也一併宣告緩刑3年,而且不須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員警9槍殺外勞案,圖爲一審法院審理情形。(圖/記者陳凱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