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維修人員疏失致負載失火燒死屋主 2員工判刑6月定讞
▲花蓮火車站附近日前因臺電電線走火燒死人,最高法院將2名臺電人員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記者姜國輝攝)
臺灣電力公司花蓮營業處日前接獲民衆通報,稱花蓮火車站附近附近因電線有火花而停電,2名臺電維修人員獲報後,2周內2次前往修繕,但卻未確實修復,導致電線負載,爆出火花後,燒燬附近民宅,造成民宅2樓因骨折受傷的男子遭濃煙嗆死。最高法院審理後,將2名維修人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刑6月定讞。
判決指出,臺電公司花蓮營業處在2015年6月15日晚間9時20分許,接獲民衆通報,指稱花蓮火車站附近某便當店招牌後方有火花而停電。當時花蓮區營業處電務組線路課巡視事故班2名維修員,獲報後前往處理,發現有2條電線部分燒燬,因此進行壓接處理,恢復供電。
但過沒2周,6月27日晚間8時43分許,民衆再次通報便當店附近的電線發生2次電線走火現象,2名林姓維修人員再度前往處理。處理過程中仍發現電線走火狀況,由於這些電線供應附近衆多商家用電,但2人卻疏未注意,僅將電線稍爲架高距離鐵皮屋僅5至10公分,就結束維修。不料修復沒多久,隔天凌晨凌晨0時19分,電線超過負載,引發瞬間火花,造成持續高溫引燃附近的房屋。住在便當店旁某接骨所二樓的林姓屋主,因逃生不及遭濃煙嗆死。
檢警事後調查火起原因,認爲臺電維修人員有疏失,因此對2名員工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2人並無疏失,判決無罪。但案件上訴二審後,花蓮高分院卻出現逆轉判決。二審法院認爲,電線走火的線路供應附近衆多商家之用電,夏季期間開啓冷氣機後用電量遽增,應維修整體線路以避免過載之危險;而二審法院認爲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但2人竟疏未注意鐵路便當店屋頂西側電線已發生電線走火現象,應以PVC管包覆電線或架高30公分以上,但卻簡單處理,導致之後電線負載,發生火災,2人具有過失。
但二審法院也認爲,惟慮及2人爲免衆多店家因停電無法營業導致重大損失,急於搶修早日覆電,纔會發生疏失,最後宣告2人各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