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修正公園自治條例 公園內違停警察直接開單
新竹縣政府修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賦予警方稽查權,3月只要經縣議會臨時會通過,公園內違停將可處500元到最高5000元罰鍰。(羅浚濱攝)
新竹縣特色公園吸引親子游憩,周邊停車經常一位難求,有的民衆甚至會把車輛停在公園內,縣府爲此修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賦予警方稽查權,3月只要經縣議會臨時會通過,公園內違停將可處500元到最高5000元罰鍰。
縣府產發處長陳偉志表示,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並未賦予員警稽查權,民衆發現公園內有違停,通常是打110報案檢舉,由於公園並非道路用地,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的範圍,警方受理到場只能勸導,並無法開單告發。
縣府爲此討論修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明訂縣府和受委託的鄉鎮市公所可以稽查和紀錄公園內的違規行爲,另增訂警察也能到場稽查和紀錄,將未經許可駕駛或停放車輛,賦予警方稽查權,依同法修正第12條罰責可處500元到5000元罰鍰。
陳偉志表示,該自治條例修正案3月將送縣議會臨時會審議,同時會與縣警局研提稽查單的格式,只要縣議會審議通過,隨即公佈施行,接獲公園內有違停檢舉,員警到場拍照、填制稽查單後轉送產發處開罰,並可按次連罰。
竹北市磨菇公園曾因小朋友尖叫聲產生的噪音遭居民抗議,縣府也就第7條公園內禁止出現行爲做修訂,把喧鬧或製造噪音至妨害公共安寧、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有妨害風化或賭博行爲、攜帶危險物品等禁止行爲,提爲前10名內公告禁止項目。
此外,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並修正第5條和第11條,規定公園內設施的設置要遵循建管、都計原有法令,也須符合新上路的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體系法令。刪除現行第9條,另訂「新竹縣公園場地使用及收費辦法」,規定公園場地借用和使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