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被書面警示,皓吉達IPO項目存違規行爲

中新經緯11月8日電 深交所網站8日披露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證券”)的監管函。

來源:深交所網站

2023年9月28日,深交所受理了深圳市皓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發行人”或“皓吉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中信證券在擔任項目保薦人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爲。

一、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認定和控制權穩定性的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爲董事長黃國平,董事、總經理黃碧嬋二人。二人分別持有發行人25.83%、59.69%股份,爲發行人共同實際控制人。雙方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鞏固了共同控制關係,並約定在發行上市後三年內持續保持一致行動。但是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未披露實際控制人黃國平、黃碧嬋曾爲夫妻關係,未披露二人在報告期內離婚,也未披露一致行動協議的簽訂時間。

《保薦工作報告》顯示,保薦人內核部門重點關注了實際控制人認定及夫妻財產分割問題,項目組稱黃國平與黃碧嬋曾爲夫妻關係且已離異,雙方於2023年3月28日簽署一致行動協議。2023年10月27日,深交所發出第一輪問詢,要求結合雙方離異具體時點、公司決策及公司治理實踐等,說明發行人最近二年實際控制權是否發生變化。第一輪問詢回覆初稿(未蓋章)顯示,黃國平與黃碧嬋於2021年11月29日簽署離婚協議書。

深交所表示,實際控制人在2021年11月29日離婚,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一致行動關係發生了重大變化。保薦人在明知前述離婚事項的情況下,未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曾爲夫妻關係、報告期內離異、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時間點等信息;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第七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第二條、《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第十七條等規定進行充分覈查,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發表覈查意見的依據不充分。

二、未督促發行人準確、完整披露控股股東的重大股權轉讓情況

2023年10月27日,深交所發出第一輪問詢,要求結合黃國平、黃碧嬋報告期內直接、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變化及股權轉讓情況,說明發行人最近二年實際控制權是否發生變化。第一輪問詢回覆初稿(未蓋章)顯示,報告期初,黃國平直接持股24%,通過深圳市小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小象投資”)間接持股28%,合計持有發行人52%的股份,黃碧嬋直接持股6%,通過小象投資間接持股42%,合計持有發行人48%的股份。2020年3月,二人直接持股比例不變,但在小象投資層面持股比例發生較大變化,由黃碧嬋持有小象投資60%股權、黃國平持有小象投資40%股權,變更爲黃碧嬋持有小象投資90%股權、黃國平持有小象投資10%股權,由此黃國平直接和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比例從52%調整爲31%,黃碧嬋直接和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比例從48%調整爲69%。

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黃國平、黃碧嬋在控股股東小象投資層面的持股比例發生重大變化,使得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改變,相關變動情況可能影響到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但保薦人未督促發行人按照《招股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披露前述重大股權轉讓情況。

深交所表示,中信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簡稱《審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覈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中信證券應當引以爲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監管函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中信證券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