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一項目房屋徵收和補償方案出來了!7月6日前簽約還有獎勵

(原標題:中衛項目房屋徵收和補償方案出來了!7月6日前簽約還有獎勵

一、徵收項目:中衛下河沿黃河公路大橋項目

二、徵收範圍

迎水橋鎮、常樂鎮人民政府,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審計局

《中衛下河沿黃河公路大橋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17日

因中衛下河沿黃河公路大橋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決定對中衛下河沿黃河公路大橋項目建設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爲切實做好項目範圍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結合沙坡頭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徵收部門:中衛市沙坡頭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中衛市沙坡頭區迎水橋鎮人民政府

中衛市沙坡頭區常樂鎮人民政府

三、房屋徵收簽約期限: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6日,徵收期限30天。

四、房屋徵收範圍:

凡在此範圍內的所有建(構)築物、附屬物均屬徵收對象。

五、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五)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七)《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八)《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衛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九)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六、被徵收房屋面積及性質認定

沙坡頭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協調市自然資源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築面積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在項目範圍內進行公示。對認定爲合法的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違規的不予補償。

1.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無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

3.無所在鄉鎮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明;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未經批准在宅基地外、屋頂等自建建(構)築物;

3.未經批准在承包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築物;

4.在非法佔有的國有、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公共綠地、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七、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工作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徵收人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規定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自印發選定評估機構文件之日起5日內)協商不成的,由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如投票形不成多數意見的,則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選定。由公證部門對選定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並出具公證文書。

八、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確定

被徵收房屋價格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中衛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九、房屋徵收補償計算標準

由委託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1.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補助期限爲18個月。

2.搬遷補助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

1.提前簽約獎。簽約期限爲30日,徵收補償決定發佈後,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6日內(前20天)簽約的,

;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6日內(後10天)簽約的,獎勵3萬元/宅基地(整院);簽約期滿後取消獎勵政策。

2.提前搬遷獎。在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5日內,完成搬遷並騰空交房的,獎勵4萬元/戶(宅基地);10日內完成搬遷並騰空交房的,獎勵2萬元/戶(宅基地)。

1.困難補助:殘疾人、享受低保的困難家庭在徵收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

2.補償補貼: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的,

十、徵收補償方式

本項目徵收補償全部採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總價包括被徵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價值的補償,以及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獎勵、政策性補貼。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

十一、房屋徵收有關事項的處理

(一)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在本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起,被徵收人(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賃關係,房屋徵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經營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7‰的比例乘以停產停業期限(月)計算,一次性發給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徵收房屋登記爲住宅用房,但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同時經營年限在1年以上,且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參照經營性用房給予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按徵收房屋評估總價的1%覈定;建築垃圾清運費按10元/平方米覈定。

(四)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權達成協議並且已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雙方協議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五)僅徵收圍牆、門房、大門、鍋爐房、小煤房樹木等附屬物的,不享受獎勵政策(包括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獎勵、政策性補貼);未全部徵收的,不享受政策性獎勵。

(六)種植樹木補償以中衛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中衛市沙坡頭區土地徵收附屬物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發〔2014〕107號)及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21年2月26日 第14號)規定的地面附着物補償標準爲依據。

十二、具體要求

(一)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規定的不予認定補償。

(二)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三)本徵收補償方案僅適用於中衛下河沿黃河公路大橋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