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拾“戒尺”是爲了更好地育人
學生們犯了錯,管還是不管、罰還是不罰?經過一年多的醞釀討論,《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塵埃落定,明年3月起正式實施。家校間長期爭持、困擾的相關具體問題終於有了剛性準繩。
對於懲戒這一教育中最容易出現矛盾的地方,北京某小學教師高玲(化名)坦言:“學生犯錯應該受到懲戒,但懲戒到什麼程度,會不會被家長反對,我們心裡很沒底。”
高玲的困境,反映了教育懲戒權在實施中的界定問題。重拾“戒尺”,哪些懲戒方式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明令禁止的,記者注意到,這曾經讓人倍感模糊的問題在《規則》中都有迴應。更重要的是,《規則》把“育人”放在了首位,懲戒只是方式,育人才是目標。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則》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作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
明確區分懲戒和懲罰
《規則》出臺後,那些曾經存在爭議的教育新聞一瞬間有了分明的判斷標準:此前有媒體報道,江西省一名15歲女生,因聽寫不出單詞被英語老師罰做200個深蹲,隨後被確診爲橫紋肌溶解症;湖南某中學教師爲制止學生就餐浪費,推出了“浪費糧食罰做作業”制度;北京某小學班主任讓未及格的孩子舉着自己的成績單站講臺拍照。
現在,這些全都是不適當的教育懲戒方式,或者說是以“懲罰”替代“懲戒”。記者注意到,《規則》對此專章論述,成爲此次《規則》最大的亮點之一。
“那些模糊的邊界,那些易忽視的角落,都被照亮了。”《規則》的頒佈意味着教育懲戒進入了法治軌道。這對於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有着重要意義。陝西師範大學教授胡金木表示。
此版《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爲”。
在教學過程中,用“懲罰”代替“懲戒”,正是激化師生、家校矛盾的原因之一。胡金木表示,與懲罰不同,懲戒重在“警戒”,有懲治過錯、警戒將來之意,是學校或教師針對學生的違規違紀或過錯行爲,施加某些痛苦或不愉快體驗,旨在告誡或喚醒學生,促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爲。
什麼情況下老師可以使用教育懲戒?《規則》明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爲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爲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爲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劃定紅線,這些懲戒方式不能碰
教育懲戒權之所以經過了長期的醞釀過程,還有體罰、變相體罰的“紅線”劃定問題。《規則》明確提出,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爲,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爲,劃定教師行爲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
北京西城區某小學二年級學生家長林琳告訴記者,看到《規則》出臺,自己作爲家長第一反應是“放心”。她的孩子成績一般,幾次測驗沒考出理想成績,一次,老師忽然把孩子叫上講臺,嚴肅地問他屬哪個屬相。“孩子懵懵懂懂,答‘屬龍’,老師冷笑,‘你不是屬龍,你是屬笨的!看看你考這點分,配不配屬龍?’孩子回家就哭了,作爲家長,老師說兩句我們也不好干涉,但是這種言行的侮辱貶損,以成績下降爲由讓孩子罰站都是明令禁止的。看到《規則》我們也有底氣了。”林琳說。
《規則》劃定的紅線非常細,北京市101中學原副校長嚴寅賢認爲,這也是其中的亮點之一。“規則能細則細,越細越好。道理很簡單,一是它指向未成年人,稍有粗放或模棱兩可,都有可能導致‘懲戒問題’甚至‘懲戒後果’的出現,進而造成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傷害。”
讓老師有底氣,也讓學生、家長有底氣,也許這就是《規則》備受期待的原因,也讓未來可能出現的種種家校矛盾從源頭上得到遏止。教育部相關負責人提供的一個數據顯示,在徵求意見階段,他們收回了123820份有效問卷,贊同出臺的家長達到84.13%。
對於一些可能產生糾紛的事件,《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懲戒之後怎麼辦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談到懲戒權,不少教師想的是“懲戒之後怎麼辦”。正如首都師範大學附屬中學教師於曉冰說的那樣:“‘口服’不重要,重要的是學生‘心悅誠服’,這樣纔會有更好的育人效果。”
“《規則》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懲戒之後形成“育人合力”,也是此次《規則》的亮點。《規則》指出,教育是學校和家庭的共同職責,家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學校、教師正常實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
“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合理的懲戒規則有助於形成學生的堅強性格,能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能鍛鍊學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養學生抵制引誘和戰勝引誘的能力。教育懲戒與表揚、鼓勵、批評一樣,都是教育的手段,手段本身無好壞,在使用的時候需要慎重和適度。”常州市北郊初級中學副校長陳慶豔說。
“懲戒的運用也需要與家長進行充分溝通,如對輕微問題行爲的懲戒,需要事後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對於較爲嚴重或者嚴重的問題行爲的懲戒需要事前與家長溝通。”胡金木表示。
《規則》要求實施教育懲戒前後,學校、教師應當要根據情況告知家長,學校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時要吸收家長代表參加,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要向家長公佈。《規則》還強調,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爭取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學校、教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所有的懲戒措施實施以後,都需要家長參與到違規學生後續問題行爲的矯正中來,不能一懲了之。”胡金木最後指出。(姚曉丹 唐芊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