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職合理嗎】廖元豪/法官終身職就不能強制退休嗎?

▲「死賴不走」的那種「終身職」,不會是一個有尊嚴的法官想要的待遇。(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莫勒法學院法學博士學術專長憲法行政法移民法律與政策與反歧視法。熱愛教學研究,也相信學術與行動必須連結。耶穌教導的「愛人如己」及「使人和睦」是我的座右銘

近年來,司法人員常常成爲社會批評的對象,「恐龍」之說不絕於耳。也正因如此,許多人關心「法官退場機制」,包括了「屆齡強制退休」。他們建議,法官應該與其他公務員一樣,到一定年齡就退休,而不是「終身」都擔任法官,以免體力不支或思想落伍的法官,還繼續坐在審判庭上主宰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

這種想法有其道理,但可能有些誤解必須先澄清。首先,先得弄清「終身職」的意義。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爲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但「終身職」是否代表就一定是俗話所說的「做到死」?即使法官到了高齡難以行動,只要他不辭職,就必須讓他們硬撐在法官席位上?

法官70歲得「強制停止辦案

以目前的制度,其實法官在「實質上」是有類似「年齡限制」規定的。依《法官法》第77條,法官年滿70歲,「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而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也就是說,法官到了70歲,就不準從事審判工作;而到了 65歲,也可以因爲身體衰弱而停止審判職務。一般人(錯誤)想像的「法官到了八、九十歲,疲弱不堪,還在審判」的情況,事實上在我國並不存在。 雖然法律規定,這些「停止審判案件」的法官,都還是在從事研究等工作,而且「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但既然離開了法官最重要的審判職位,實際上也與退休、去職的差別不大。

這樣的規定,似乎很古怪:如果立法者認爲,法官到了70歲,就一律不適合從事審判工作,那爲什麼不讓他們通通光明正大地退休,頤養天年。而要掛個「優遇法官」的名字,繼續領着三分之二的法官俸給?一個不從事審判(而且是「不得」從事審判)的法官,還叫做法官嗎?

這就出在我們對憲法所謂「終身職」的誤解與矛盾觀念。以往的人事單位與法律學者,總是以爲「終身職」就是法官有權「做到嚥氣的前一刻」。而且參照美國聯邦憲法與聯邦法官的實務,也都是如此解釋(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依憲法規定,爲「終身職」,且僅有自願退休而無屆齡強制退休的規定。以現任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來說,其中有4位超過65歲,甚至有2位超過80歲)。然而,這樣子解釋「終身職」,卻又要面對大批法官老態龍鍾,不願退休,而影響人民權益的現實狀況。於是纔想出這種「無強制退休之名,有強制退休之實」的「優遇」(停止辦案)制度。

「強制退休」不違反「法官終身職」

但我認爲「屆齡停止辦案」的規定,其實也就等於是「強迫辭職」了。畢竟,法官被強制移除於「審判」職務,就不再是「法官」。法律如果可以70歲當作「強制停止辦案」的標準,那當然也可以此標準「強制退休」。若「強制停止辦案」不牴觸憲法「終身職」之規定,則「強制退休」也不會違憲

「屆齡退休」是否合乎憲法「法官終身職」保障的規定,其實還是要回到法官制度的本旨。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其本身不是終極目的,也不是爲了法官個人利益着想,而是爲了要確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能夠實現:藉由保障法官身分地位的穩定,可以確保他們不懼怕政治或社會上的不當干涉,而能夠專心致志,依據法律來審判。縱使得罪當朝或社會大衆,也可無所畏懼。此外,「終身職」也可以擔保法官作爲永業的專業公務員,可以經由長年的審判工作,累積經驗,愈發精進。從這個角度來看,「屆齡強制退休」與「終身職」之目的,並無任何衝突。

「死賴不走」不會是有尊嚴的法官想要的待遇

或許有人會說,絕對的「終身職」是否才能夠吸引優秀的人才擔任法官?在我看來,這二者恐怕也沒有必然關聯。一個優秀的法律人才,會想來擔任法官,有衆多的因素考量。「到八十歲還要做」,似乎不會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做到八十歲」這麼重要,那他當律師更可以遂行所願啊!)目前我國法官的俸給待遇,遠高於一般相當年資的公務員,也不亞於普通律師。工作本質、勞動條件、社會聲譽,可能纔是真正吸引人才的因素。

對比一下,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除了終身職保障之外,也有相對(與公務員相比)的高薪:以 2018年的資料來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的俸給是年薪208,000美元,高於國會議員與內閣部長,也高於一般律師的平均收入(但當然無法與大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相比)。這樣的條件,是讓真心想要從事法官審判工作的人才,能夠享有該有尊榮、保障。「死賴不走」的那種「終身職」,並不是一個有尊嚴的法官想要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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